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9-21 15:40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法规,该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该办法共计21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公示行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和公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自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具体负责其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前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当年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次年开始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网站或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网店名称和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有误,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及时更正,并确保更正前后的内容均能被公众查阅。

第八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组织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随机抽查。抽查对象和结果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抽查的具体比例、方式和程序应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给予反馈。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按本办法规定时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年度报告公示时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时,应在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因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更正公示信息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通过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提供能够重新取得联系的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未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责。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其公示内容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

相关解读

解读1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这些规章的出台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宽进严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报告责任、报告时间和方式等内容,有助于公众及时了解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变化和年度经营情况,从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业信誉,促进公平竞争。

解读2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共包含21条条款,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报告时间、管辖分工和报告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其影响力不断扩大,社会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也随之增加。根据《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负责其年度报告的相关工作,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三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并采用了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模式,以平衡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双重目标。

参考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国政府网.2024-08-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08-13

市级政策法规解读.辽源市人民政府.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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