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 :曾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更新时间:2024-09-21 10:36

刘凯,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2017年4月4日,法院一审判刘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担任职务

曾任中共抚顺市新抚区委员会书记、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人物事件

组织调查

2015年2月10日,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刘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审查

2015年8月14日辽宁省纪委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对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纪委书记刘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凯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就业安排、工作调转、上学,企业经营、拆迁补偿,干预司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

刘凯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凯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判决

经查,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新抚区委副书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区长,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抚顺市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其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某、籍某等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

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非法收受杨某、郝某、尹某、籍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249.8745万元。

2017年4月4日,法院一审判刘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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