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更新时间:2024-09-20 21:58

刘明祥,男,1959年2月出生,天门市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研究所所

教育背景

2002.8--2003.2,日本东京大学,客座研究员,研究刑法;

1998.4-1999.4,日本创价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研究刑法;

1991-1994,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3-198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1979-1983,湖北财经学院(现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

研究领域

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

主要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等

工作经历

1986.8任教

1993年晋升为副教授

1996年晋升为教授

社会兼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检察学会理事、武汉市监察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市政法委法律咨询顾问等。

所开课程 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

荣誉奖励

中国刑法解释》(与他人合著),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财产罪比较研究》(独著),获司法部法学科研成果(著作类)三等奖(2002)

《错误论》(独著),获湖北省社科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2001年)

《经济犯罪新论》(与他人合著),分别获中国图书奖(2001年)和 湖北省社科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2001年)

《刑罚通论》(与他人合著),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1998年)

《刑法中错误论》(独著),获武汉大学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997年)

代表性成果

论文类

论文类: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风险刑法”的风险及其控制》,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解析与司法认定》,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载《法学》,2010年第11期;

《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载《法学》,2009年第9期;

《办理侵占案件应注意区分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5期;

《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题的立法途径》,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

《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

《许霆案的定性: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论刑法学中的类推解释》,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

《与地震灾害相关案件的定性简析》,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4期;

《论事实错误的分类》,载《责任论与磁卡犯罪》,2007年第12期;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

《中国大陆的死刑政策与死刑存废》,载(台湾)《法令月刊》,2007年第11期;

《论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载《刑事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7年第11期;

《伤害罪若干问题探究》,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

《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探究》,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事故犯罪的修改与补充》,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1期;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著作类:

《日本刑法总论》,与王昭武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与王昭武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刑法精品文库”丛书之一,2004年修订第2版;

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青年法学文库”丛书之一,2001年出版;

紧急避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刑事法学研究丛书”之一,1998年出版;

《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日本刑事法研究丛书”之一,1996年出版。

代表性项目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与惩罚机制的协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06)

《医疗刑法问题研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2004)

《比较刑法学分论问题研究》,司法部课题(2002)

《医学进步带来的刑法学新问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02)

参考资料

1.1.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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