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曙光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更新时间:2024-09-21 15:25

刘曙光,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广东揭西人,大学学历,文学学士,1972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9年12月,决定给予刘曙光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人物履历

1972年07月至1978年09月,揭西县河婆公社知青,生产队长、大队干部;

1978年09月至1982年07月,华南师范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读书;

1982年07月至1985年02月,省机床厂职工子弟学校中学部教师、教导主任、团总支书记;

1985年02月至1986年07月,英德市望埠区党委副书记;

1986年07月至1988年12月,英德县望埠镇党委书记;

1988年12月至1989年05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1989年05月至1994年08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副处级审判员(其间:1993年8月至1994年7月,参加中国高级法官班学习);

1994年08月至1999年02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1999年02月至2000年03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级)、党组成员;

2000年03月至2003年06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级)、党组副书记;

2003年06月至2005年03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5年3月至2016年1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6年1月退休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19年5月,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曙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逮捕

2019年11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曙光(副厅级)涉嫌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一案,由广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刘曙光作出逮捕决定。 

开除党籍

2019年12月,经查,刘曙光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纪律观念淡薄,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民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执法犯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在法律诉讼、调解、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

刘曙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曙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参考资料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曙光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07-16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曙光决定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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