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自主权 :办学自主权

更新时间:2023-11-14 15:35

办学自主权并不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是自由主义的办学形式。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时,是否获得“委托书”,“委托协议”,将成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重要参数。

相关规定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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