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油画学会 :北京油画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4:51

北京油画学会成立于2007年11月14日,是经北京市文联和北京市民政局(京民社字第00110057号)登记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学会简介

北京油画学会由国内油画界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理事会,下设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学会已在北京各区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美术院校和驻京部队发展会员400余人,并与他们建立了紧密的业务联系。学会以不断进取的精神和使命感,团结北京市地区的油画家,以真诚的心态,关注现实,继承民族传统精神,力求油画语言及艺术风格多样性的探索。积极开展油画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促进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精神和个性特征的中国油画体系的形成。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具有古老北京深厚的文化底蕴。在文化艺术方面应走在时代和全国的前列。北京油画学会有责任引领北京的油画家走积极、健康、向上的创作之路,使之传承五千年的中华文明。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油画艺术走向世界做出我们的贡献。

学会将积极认真地执行党在当前文艺的政策,贯彻“双百”方针。坚持现实主义道路,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提倡艺术的多样性。坚持深入生活,崇尚自然,追求真善美。在新形势下,建立的北京市油画学会,将会在北京及全国文化发展的历史格局中,引导北京油画向前发展,迎接北京及全国油画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

工作范围

一、展览活动

从北京油画各阶段发展状况需要,组织学术性交流展览。包括举行学会定期标志性大展“北京油画学会展”,各类专题性展览和观摩活动及与展览相关学术研讨会,出版展览画册及学术论文集等工作。

二、学术研究

积极开展北京油画艺术研究工作,学会定期召开北京油画学会学术年会和专项学术研讨会,出版学术报刊、组织有关专业著作的编写、出版和为促进学会内部交流通讯刊物。

三、建立北京市油画基础档案

用现代技术手段和网络系统,建立完整的北京油画家艺术档案,并汇集北京油画学术机构,画院、美术院校油画专业等单位的基础情况进行研究和梳理。为学会开展学术活动、艺术研究及对外艺术交流等工作服务。

四、艺术培训

根据北京油画发展现状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专业培训班,特别是介绍国外有成就的艺术家的工作经验,从多方面提高北京油画家艺术技艺,拓宽创作意识和发现培养艺术人才。

五、社会服务工作

加强与社会相关方面的合作,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和科研项目,开展各项专业艺术推广活动,同时将适当开展为筹集学会学术活动经费的文化服务性事业和相关的艺术咨询工作。

六、开展中外艺术交流

积极推进对外艺术交流,学会将组织各类与国外合作的美术交流展览和艺术研讨活动,在欧洲设立工作室定期派出北京市艺术家赴海外进行艺术考察和接受外国艺术家来华进行讲学、学术交流和艺术考察工作。

七、设立北京油画发展基金

从北京油画学会的长期发展需要,扩大筹集学术活动资金来源,学会将吸收海内外有志于发展北京油画事业的文化机构、企业、和社会人士的资金,建立北京油画发展基金。设立基金董事会机构开展有利于油画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八、设立奖项

设立北京市油画成就奖(包括作品奖、个人成就奖、教学成就奖、艺术活动成就奖等)以表彰、鼓励对推进北京油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作品、研究成果及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人士和机构。

学会章程

北京油画学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北京油画学会

英文名称:北京市 Oil Painting Society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在北京市居住、工作、有志于推动本市油画艺术创新、发展的画家、专家、学者自愿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油画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团结全市油画创作、研究、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油画艺术的相关学术活动,促进北京市油画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北京市文联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推进中华油画艺术事业的需要,组织学术性展览和理论研讨,表彰优秀创作等学术活动。

第六条 开展省市及国际间油画艺术交流,介绍北京市及中国当代油画优秀作品,弘扬中华文化。

第七条 组织和接受相关创作的研究项目,开展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发现和培养油画人才。

第八条 适当开展为学会举办学术专业活动筹集经费的文化服务工作,提供相关艺术咨询。有条件时创办学术刊物。

三、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2、在油画创作上有突出成就及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油画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对油画专业有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员或教学人员;在开展油画学术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组织工作者;

3、在油画领域有一定成绩的艺术工作者;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油画展览三次以上者;

4、热心油画事业并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两名理事介绍;

3、由理事会讨论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学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取得学会的各种学习资料;

4、向学会推荐优秀个人、优秀作品和学术著作;

5、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维护学会的团结和荣誉;

2、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学会的工作和学术任务;

3、向学会提供信息资料,协助学会开展油画艺术交流活动;

4、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5、按学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困难者可申请减免命令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监事会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处理。

四、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议决学会的重大事项;

5、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需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需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由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学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五、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在业务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100元 年)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议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七、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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