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 :国家规定的伤残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03 09:17

十级伤残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一级,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致残程度等级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的。十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职工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十级伤残可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补偿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鉴定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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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依据

致残程度等级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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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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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其中十级为最轻的等级。伤残享受的补偿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补助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当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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