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09-20 16:07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是南京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园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十)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规划资源局有关职责的分工。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监管工作。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生态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管理,明确各级生态红线规划管理要求。

2.与市水务局有关职责的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市政雨水排口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指导城镇排放生活污水户向公共生活污水管网排放许可,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规划、建设、监管工作。

直属单位

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市生态环境重点任务,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二)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的监督检查。(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环境执法监测工作。(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开展行政处罚复议和应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八)负责跨区域、跨流域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参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城市环境整治规划、管理、区域开发环境保护规划;承担政府政策性环境影响评价;承担政府部门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研究任务;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纵向课题研究;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新建、技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可持续发展,绿色GDP,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审计等课题研究,为政府提供国内外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划,承担区域生态承载力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生态风险、生态毒性环境与生态承载力研究;开展自然生态、生态风险、生态毒性、环境与健康、环境生物技术开发研究等;承担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区县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国内外相关科技发展动态与信息的收集、发布、交流工作;为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提供世界环境建设前沿的最新动态和最新成果,为政府的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提供新思路、新理念。开展固体废弃物处置的专题研究,包括收集了解国内外固废处理手段、方法,探索新的固废处理技术的多种有效途径。开展废水治理技术实验研究,为全市废水处理工程招标提供小试服务,为企业废水处理提供实验服务,为相关大学提供实习服务。

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通过环保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根据南京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

参考资料

机构概况.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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