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法 :博物馆法

更新时间:2023-11-11 09:42

博物馆法,日本法规。1951 年 12 月颁布。后多次修订。1991 年修订后,由总则、注册、公立博物馆、私立博物馆、各种细则 5 章和附则组成。规定博物馆的职能为收集、保管和展览有关历史、艺术、民俗、产业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资料,并配合教育供一般群众利用;从事有助于人们的教养、调查研究和娱乐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有关以上一些资料的调查研究等。博物馆设置前,应向所在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进行注册。

正文

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博物馆为公立博物馆。公立博物馆可设置博物馆协议会,以接受馆长关于博物馆经营的咨询,同时向馆长提出建议。国家对于设置博物馆的地方公共团体,在预算范围内补助一部分经费。法人、宗教法人等设立的博物馆为私立博物馆。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制作有关博物馆的指导资料和进行调查研究时,有权要求私立博物馆提出必要的报告,同时,可接受私立博物馆的要求,就其设置及经营问题进行专门性、技术性指导或提出建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可应私立博物馆的要求,援助其必需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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