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领导 :一个部门由两个上级来领导的现象

更新时间:2023-10-30 11:15

双重领导即一个部门由两个上级来领导。从机关管理方面讲,双重领导关系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党委和上级同类型机关同时领导,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都含有双重领导。表现为在行政关系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条块分割”。

又称“双重从属制”。下级国家机关既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主管机关领导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内部实行的一种制度。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它们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它们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政府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应该为领导与被领导以及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又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因此,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上级对同级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被双重领导。如公安机关、交通部、计委、经贸委、发改委、财政部门及中央企业工委等。

地方上的司法系统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双重领导。如人民检察院,不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同时在业务上也要受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

军队

形式

军队这种制度在历史上曾采取过不同形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工农红军是受由地方党组织和军队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前敌委员会领导的。抗日战争中期,八路军新四军是受由地方党组织和军队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党政军委员会(见军政委员会)领导的。

历史沿革

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各地的党政军委员会,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由中共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党的区委、地委统一领导各该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主力军对于所驻地区的县、区、乡级党委的决定和政府的法令,也必须执行。

1954年 4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军区及军分区党的组织,除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外,还分别受所驻地区中共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同级地方党的组织的领导。

1958年4月8日,中共中央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兵役局(见人民武装部),除保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与隶属关系外,在党的关系上同时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政治委员;凡军事区域同地方行政区域相一致的军区,也应置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同级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之下;军事区域同地方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军区以及其他军事单位,在与地方有关的工作上,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军区应有一个主要负责人参加所在地的省(市)委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工作。

1978年以后,这种领导制度几经改变,仍强调: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政治委员;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人,一般有一人担任同级地方党委的常委。

1985年7月起,县(旗、县市级、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

意义

就军队来说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领导制度。实行双重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密切军队同地方党委的关系,加强工作上的配合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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