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黄牛 :古代状师及讼师制度转化来的名称

更新时间:2024-09-21 18:07

黄牛党、黄牛、司法黄牛等之造辞,它的起源或在于描述灰色经济里一堆人在那里抢购物资或票券之场面,有如黄牛群之骚然,而后将它的仲介意义突出,而用于称呼“司法黄牛”。司法黄牛是利用关系与职权来达成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目的,也就是不正当的勾结,但大多数都是诈欺,或办事不利的吹牛者。这种行为如果盛行,会造成社会动荡和人们的不幸。

由来

清末民初,在上海出现的“司法黄牛”(被废除职业的状师靠著以前与法院与官场仕途关系继续地下经营,与被国民政府合法化之律师作业务上之竞争,因司法公正被金钱严重扭曲,出现“有钱判生,无钱判死”之遗祸)衍生出的类似组织,其行为自然被冠以黄牛。

发展

司法黄牛是古代状师及讼师制度的转化,使得旧关系附着在新制度上,继续发挥着旧式的作用。古代状师讼师勾结官府,扭曲司法及刑狱正义那一套手段,到了民国之后,靠着司法黄牛遂被继承了下来,纵使到了今日,司法黄牛的踪影仍时时处处皆可见到。司法黄牛是个司法上的“非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关系”。

司法黄牛是台湾民众最熟知的贪渎仲介业名称。接触司法黄牛的人,弊大于利,因为长久在此领域之人,良心与同理心几乎会消耗尽,或天生就没有。即使事情办成了,随着时间的推移,隐患危机伴随而来,包括个人资料的安全、自然权利、生命与财产的保障都可能受到威胁。若事情没办妥当,更是会造成更多的遭遇和痛苦。

案例

2010年7月27日,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前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陈哲男被控司法黄牛等案,台湾“高等法院”上午更一审宣判案情出现逆转。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撤销一审12年徒刑的判决,同时变更起诉时贪污治罪条例的法条,改依诈欺取财罪判处陈哲男有期徒刑7个月,但检方仍可向台湾“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报道称,陈哲男一并被控的炒作赤股票内线交易罪部分,台“高院”更一审认定,陈哲男购入和卖出股票的时间点,都在影响股票的重大消息公布之前,因此仍维持无罪判决。报道称,陈哲男是被控在担任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时,向新偕中建设董事长梁柏薰诈骗新台币600万元,一审被依公务员利用职务诈财罪判刑12年;二审改判9年。

检方和陈哲男分别上诉后,台“高院”上午更一审宣判认为,陈哲男身为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没有司法调查实权,不构成原判决“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因此变更原来适用的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改依普通诈欺罪判处陈哲男有期徒刑1年2个月,由于陈哲男的司法黄牛行为适用减刑条例,再减为7个月徒刑。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