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1 04:21
吕福春,男,汉族,1963年1月生,天津市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9月参加工作。南开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市津南区委书记。
2016年9月1日,吕福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980年09月至1982年09月,在天津市静海区师范学校学习;
1982年09月,为静海县师范学校团委副书记(其间:1984年09月至1987年07月,在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在职学习);
1986年11月,为静海县师范学校团委书记;
1988年11月,任共青团静海县委副书记;
1993年02月,任共青团静海县委书记;
1996年05月,任共青团天津市委副书记;
1998年01月,任共青团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青年联合会主席(其间:1998年09月至2001年01月,在南开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在职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2年01月,任主持共青团天津市委工作;
2002年03月,任共青团天津市委书记,市青年联合会主席;
2006年04月,任汉沽区委书记;
2009年12月,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滨海新区塘沽工委书记;
2014年12月,任天津市津南区委书记。
2016年1月11日,据天津市纪委消息: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市委委员、津南区区委书记吕福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8月18日,天津市津南区区委原书记吕福春(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16年9月1日,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纪委对天津市市委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吕福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公款报销个人费用,长期违规占用公车;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职务晋升,送给他人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项目验收、办理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要、收受财物,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吕福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市委常委会审议,呈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吕福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