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气象局 :哈尔滨市气象局

更新时间:2023-11-09 11:08

哈尔滨市气象局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简介

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u003c哈尔滨市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u003e的通知》(气发[2001]170号)、《黑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u003c黑龙江省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u003e的通知》(黑气人发[2001]117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精神,设置哈尔滨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

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的组织管理。

2、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4、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保留核准2项: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气象信息的发布及对外提供重要或涉密气象资料。

2、保留审核1项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规划。

3、合并2项

(1)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和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证。

(2)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台站的建站、撤销、迁移、观测场地的迁移以及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4、调整事项:

改为日常工作6项:

(1)人工增雨防雹指挥及作业人员资格。

(2)审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

(3)其它部门所属台站、组织及个人、气象资料汇交的确认、审查登记。

(4)从事气象探测业务资格的认定。

(5)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资料的使用、认证。

(6)人工增雨设备使用(购置、报废、更新)许可证。

5、下放事项1项: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站(点)设置。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网络工作的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五)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承担省气象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以上职责,市气象局设5个职能处(室)和5个直属事业单位: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业务科技处。

3、人事教育处。

4、政策法规处。

5、哈尔滨市人工降雨防雹办公室。

(二)直属事业单位

1、哈尔滨市气象台(处级)。

2、哈尔滨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 中心,处级)。

3、哈尔滨市气象技术装备中心(处级)。

4、哈尔滨市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处级)。

5、哈尔滨市防雷设施检测中心(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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