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1 08:09

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5日,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哈尔滨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2-09-30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