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 :2008年正式实施的部门规章

更新时间:2024-09-21 04:25

《土地登记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部门规章,旨在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于2008年2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

历史沿革

发布背景

《土地登记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落实《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现行土地登记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不足的问题。此外,由于《土地登记规则》的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规定发布

《土地登记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8日经过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随后于2007年12月30日由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发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文件废止

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包括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分类、权利名称、登记原则、申请方式和提交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其他登记类别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当事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登记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等。土地权利保护方面,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到法律保护。

重要意义

《土地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对推动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它不仅完善了土地产权制度,而且有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土地登记办法》的实施,为实现每一块土地都有合法“身份证”的目标创造了条件。

相关规定

省市规定

河北省、杭州市、江苏省、江西省等地均制定了相应的土地登记办法,以适应当地的具体情况。

补充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则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此外,土地权利证书若因灭失、遗失,土地权利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中国政府网.2024-08-15

土地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08-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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