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更新时间:2024-09-21 01:42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发布。指中国土地登记制度。

正文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14号部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目的就是服务社会、护民便民。《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土地登记制度,为中国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可操作的依据和法律保障。

简介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14号部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目的就是服务社会、护民便民。《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土地登记制度,为全国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可操作的依据和法律保障。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土地交易安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市场的重要内容?是体现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促进地籍管理工作良性循环,实现地籍管理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土地登记内在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公开查询的条件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理由主要有五点:一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中,对建立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从1987年开始,中国土地登记工作经过10余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国内城镇地籍调查已基本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形成了丰富的地籍资料。这些宝贵的地籍资料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全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开展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创造了有利条 件。1999年至2000年开展的国内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共查验土地证书830多万本。通过年检,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土地登记结果,规范了土地登记行为,提高了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从而保证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权威性。四是通过试点积累了经验,创造了很多好的做法,为全面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形成了符合实际、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工作程序和完善的管理办法。五是全社会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认识明显提高,逐渐认识到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作用,增强了这项工作的社会需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认识到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铺平了道路。

定义·内容·询范围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土地权利人的有关登记资料进行查询的活动。

《办法》规定的土地登记资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是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办法》对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两类不同性质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对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对全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查询。其原因是土地登记结果是政府形成的最终土地确权结果,具有公信力。二是原始登记资料采取限制查询主体的办法。《办法》对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哪部分原始登记资料作了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原始登记资料是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资料,在具有公信力的土地登记结果全面公开的情况下,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只对特定的查询人有实际意义。

查询结果的证明

为了体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公信力,《办法》规定了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制度。但只规定对登记结果出具证明,未规定对原始资料出具证明。主要考虑到出具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许多原始资料是由当事人提供的,难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查询机关不能对此出具证明。

对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开展,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产生了一定的压力。在《办法》实施前,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开展一次土地登记资料规范化检查,提高土地登记资料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规范、全面、准确。同时,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程序、标准和要求,并严格依法登记。二是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全覆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土地登记工作进度,尽快做到土地登记的全覆盖。同时,加大变更土地登记力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三是创造条件,切实为查询人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牢牢树立服务意识,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提供方便。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使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改进和完善查询条件,落实查询地点和人员,为查询人提供优质服务。四是推进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开展查询是今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化管理,提供高效、先进、快捷的服务。要正确处理先进技术和现有能力的关系,技术手段不应成为影响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借口,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手工查询,也要及时开展工作。

相关资料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二、《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主。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的,受让、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示。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

三、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范围:土地登记结果是指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宗地图、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成果资料。土地登记结果不仅关系到土地权利人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有关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土地登记结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由任意单位和个人查询,即土地登记结果查询范围不受限制。

四、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原始登记资料是记录土地权利历史状况或记录土地登记过程的文件资料。原始登记资料记录的内容可能涉及土地权利人、当事人等的一些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查询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具体来说原始登记资料可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五、特殊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这里说的特殊登记资料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这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受到严格限制,不在公开查询之列。

六、特殊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这里说的特殊登记资料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这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受到严格限制,不在公开查询之列。六、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可以采用手工查询或计算机查询。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自行抄录所查到的登记信息,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机关摘录或复制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并可要求土地登记机关对其查询结果鉴证盖章。无土地登记资料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七、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程序

(一)申请: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审查:查询机关接到查询人的申请后,应对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查询的土地是否在本登记区内

2.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3.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4.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查询和鉴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对于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通知查询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查询和签证: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查询申请书上的申请条件检索查找土地登记结果或原始凭证,把查询结果提供给查询申请人,并按照查询人的要求对查询结果鉴证盖章。

(四)收费:查询申请人的查询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应当向土地登记查询承办机关交纳查询费。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

八、土地登记查询的有关要求

(一)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查询人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在登记资料上圈点、画线、注记、涂改或折页;

(三)查询人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应按照国家保守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土地登记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场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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