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制令 :学制令

更新时间:2024-09-21 00:21

学制令是日本近代第一个教育改革法令。1872年明治政府颁布。共有学区、学校、教员、学生和考试、海外留学生规则、学费等部分。共 109章。1873年3月追加学制内容,由海外留学生规则、神官僧侣学校、学科毕业证书等三部分组成。4月又追加学制两编,规定专门学校及贷费生规则。三者合计213章。

正文

主要内容:(1)学校设置和教育行政管理采取学区制。全国分为 8个大学区。每一大学区设 1所大学和 32个中学区。每一中学区设 1所中学和210个小学区。每一小学区设 1所小学。(2)小学可分为寻常(一般)小学、女儿小学、村落小学、贫人小学、私塾小学、幼稚小学(幼稚园)等。寻常小学为小学的主体,儿童 6岁入学,修业 8年。分上、下两等,各为 4年。普通中学分上、下两级,各为 3年。此外可设置相当于中学阶段的工业学校、商业学校、农业学校、通辨学校(外国语学校)、私塾中学和诸民学校(各种业余补习学校)。大学分为理学、文学、法学、医学,毕业生可授予学士。(3)小学教员不分男女,年龄须在 20岁以上,并取得师范学校毕业证书或中学毕业证书。中学教员年龄须在 25岁以上并取得大学毕业证书。大学教员须取得学士学位。(4)学生的学习须循序渐进,升级有小考,毕业有大考。合格者授予毕业证书。考试成绩优等者给予褒赏。学业成绩优秀而家庭贫困者,可贷与公费,毕业后分年偿还。(5)海外留学生分官选和私费两种。官选又分初等留学生和上等留学生,初等留学生选拔 19岁~25岁的中学优秀毕业生,留学期限一般为 5年。上等留学生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留学期限一般为 3年。留学生所需费用由国家支付,但回国后须在官府任职,否则需偿还公费。私费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留学期限一般为 3年,除经费自理、留学年限自定外,其他资格条件与官费生同。(6)废除以往学生入学后衣食由公费供给的旧弊,改由学生缴纳学费,学区、民间筹款捐款和国库补助三者结合的办法。实行民办官助原则。(7)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全国的学校由文部省统一管理。各大学区设督学局,负责同地方官协商督办区内的学校事务。各中学区设学区监督,负责管理和监督学区内的小学事务。法令后为 1879年 9月颁布的《教育令》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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