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具协会 :安徽省家具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8:58

安徽省家具协会是经安徽省经贸委、省民政厅批准,由安徽轻工协会牵头,与安徽知名家具厂商、家具市场等名优企业共同发起,于2002年5月28日正式成立。第一次理事会共选举产生32家副理事长、理事单位。协会目前有三个分支机构,分别是安徽省家具协会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安徽省家具协会徽派家具专业委员会、安徽省家具协会质量工作委员会。

协会性质

由家具生产企业及商品流通单位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本协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及其他行业之间协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探索本省家具行业的运行管理机制,沟通政企关系,在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机制过程中,发挥桥梁和助手作用。同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服务,加强与国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

按照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结合本行业的特点,研究家具行业的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行业立法的建议。组织开展全省行业经营管理等活动,总结推广行业体制改革、企业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经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家具商品市场流通,保护合理竞争,制止和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家具产品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组织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质量分级和推荐名优产品,指导行业技术开发,推广新产品,组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节约木材,降低能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评价工作。开展行业调查和咨询服务,搞好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发布、交流、发简讯、通讯乃至出版刊物。组织开展本行业及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信委(由省轻工协会代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协会承认中国家具协会章程,接受中国家协的业务指导,并真诚地与全国各省市家具界同仁携手,共创美好明天。

协会地址:包河区庐州大道58号吉瑞泰盛广场2号楼1221室

协会章程

安徽省家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The Furniture of Association of Anhui, China缩写为AHF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徽省家具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安徽省家具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章 本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安徽省经济信息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安徽省经信委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参与本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五)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六)举办行业的省内外展览会、定货会,积极培育规范省内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七)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社团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地方家具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社团会员。

(二)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三)凡对我省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研讨或指导;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和社团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终止活动的地方协会的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仍保留本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地方协会会员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的方式行使。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负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监事会主席一人、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本协会监事会主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所开展的工作是否符合本协会章程之规定要求;

(二)参与本协会理事会所开展的重大工作的决策和决定;

(三)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本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理事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事长负责。

第五章 地方协会

第二十四条 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市、县)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团体的名义申请参加本协会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地方协会的具体任务、工作计划及会费标准等由地方协会在国家法规范围内自行制订。

参加本协会的地方协会,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并定期将其下属会员的变动情况报本协会备案。

参加地方协会的会员单位承认本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者,同时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协会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经济实体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二)依据国家法规设立的行业基金会的基金费用支出;

(三)协会举办的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保及差旅费等项开支;

(五)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的开支;

(六)编辑、出版刊物及资料的费用;

(七)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八)拨付给各专业委员会的补贴;

(九)与协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务预算,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财务决算经理事会审核。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协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安徽省家具协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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