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更新时间:2023-11-09 14:38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曾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2018年安徽省机构改革,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协助管理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省环保厅内设处(室)职责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省级排污费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四)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五)科技监测处(国际合作处):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办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八)建设项目管理处(项目处):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九)污染防治处: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拟定并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制、实施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范;拟定并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提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新建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组织协调本地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监督管理全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监督检查有关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三)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负责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等工作。

下属单位

省水环境保护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水源保护条例》有关事项,制定淮河、巢湖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检查区域内污染源的治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新扩、改造项目和关停企业环境监管工作。

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依法对全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等规费的征管工作;负责全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工作。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承担环保干部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主要职责:承担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接受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省环境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全省环保数据的收集、加工、分析及规范化工作,开展环境信息咨询服务等;承担全省地方环境信息系统软件开发,指导全省环境信息网络建设。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主要职责:负责我省放射性废物库的日常管理和营运工作,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和监测等工作。

省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环境监测法规和技术规范,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监测数据库建设;承担区域内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调查、监测技术研究;承担环境监测质量报告书、年鉴及技术标准方法的编写任务等,指导地市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技术工作等。

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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