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钉弹 :非军用子弹

更新时间:2024-09-21 03:46

射钉枪使用的子弹被称为射钉弹。射钉弹属于非军用子弹,但内含火药,杀伤力大,极易被改装为枪用子弹。

特点及用途

射钉弹是射钉紧固技术的能源部分。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S1、S2、S3、S4、S5五种规格,以弹的口部和包装上的色标(涂的颜色)区分规格的不同威力。S2由弹壳底火(内装击发药)发射药和纸垫等构成;S1、S3、S4、S5由弹壳、击发药和发射药等构成。

相关规定

2011年公安部《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射钉弹、发令弹的口径与制式枪支口径相同的,应当作为民用枪支弹药进行管理;口径与制式枪支口径不同的,对制造企业应当作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其销售、购买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管理。根据此批复,射钉弹属于国家管制物品,特别是口径与制式枪支口径相同的,明确作为民用枪支弹药进行管理。

有关新闻

本报讯(记者刘虎通讯员郑德伟)捡来“射钉弹”玩,没料竟炸瞎自己右眼。武隆县一男孩的父母为此打了两年官司后,日前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2002年1月28日,武隆区10岁小孩简小单在城内一美发屋装修工地拿走多发“射钉弹”。当晚7时许,简与3个小学生在人行道上点燃刨花,将“射钉弹”投入火中,并盖上捡来的面盆。不久,简小单见“射钉弹”未引爆,便上前揭开面盆,寻找“射钉弹”。突然,火中发生爆炸,简被碎片异物击中右眼。花了2.7万元,在重庆西南医院治疗4个月,但简小单的右眼还是瞎了。经鉴定,简的右眼伤残为8级。其父母要求发廊老板宁某和为其装修的罗某赔偿未果,于当年9月26日向武隆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人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县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装饰过程中随意丢弃“射钉弹”,以致孩子捡到并在玩耍时受伤,其行为与简小单受伤存在因果联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宁与罗属装饰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小单受伤,其父母监护不力,自身也有过错,因此应减轻罗的责任。故判决罗赔偿简小单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100.50元。宣判后,罗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市三中院审理认为,简小单明知“射钉弹”系可爆炸物品而投入火中,自身有重大过错,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系其监护人监护不力所致,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罗对“射钉弹”保管不善,对简受伤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赔偿。故改判简的医疗费等 64427.92元,由罗赔偿12885.58元,其余部分由简的父母自行承担。(来源:重庆商报)

参考资料

..2024-08-05

..2024-08-05

捡来“射钉弹” 男孩炸瞎眼.重庆商报.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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