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全洲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

更新时间:2023-11-10 11:31

尹全洲,男,1966年11月出生,山东德州人,汉族经济学博士、博士后。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

2021年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人物履历

1988.07—1999.06 工商银行银川支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中国银行固原支行工作

1999 .06—1999.11 中国银行宁夏分行监察室正处级监察员

1999.11—2001.05 宁夏社科院党组成员、院长助理

2001.05—2003.03 宁夏社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03.03—2005.09 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005.09—2006.07 自治区金融办主任(副厅级)

2006.07—2013.01 自治区金融办主任(正厅级)

2013.01—2014.06 自治区四川省审计厅党组成员、厅长

2014.06—2017.08 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7.08—2019.09 中国华星香港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2019.09 辞职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候补委员。(2017年12月止)

任免信息

2017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尹全洲的自治区审计厅厅长职务。

2017年12月27日,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全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批准尹全洲同志辞去自治区第十二届党委候补委员职务。

人物荣誉

先后获宁夏哲学社会科学第六届、第八届一等奖2项,获中共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五个一”工程奖2项。

1992年获中国银行全国先进个人,1995年获中国银行总行“突出贡献一等奖”,1999年获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青年企业家称号”,2000年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研究员、教授,曾兼任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金融理论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2001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002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

2008年、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两次荣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金融组织管理突出贡献奖”。

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荣获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效能管理目标考核优秀等次一等奖

人物事件

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尹全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开除党籍

2020年11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尹全洲开除党籍处分。

依法逮捕

2020年11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尹全洲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尹全洲(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尹全洲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尹全洲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1年1月2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宣判。银川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全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53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200万元,应依法从重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依法对被告人尹全洲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二审宣判

2021年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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