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饷 :香港对地税的说法

更新时间:2023-10-31 10:38

差饷的正式名称是地税或土地税(Rates, Land Rates),是间接税的一种,差饷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地税的说法,承袭自中国的古文。

概述

中国内地目前并没有差饷。差饷是一种源于英国的税款, 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金额主要按土地价值、房产价值或物业租值根据一个比例作为计算,由政府向房屋或土地的拥有者征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差饷每年或每季度缴纳一次。在香港,差饷早期称警捐。在2009年度,差饷占香港政府年收入约5%。除差饷外,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物业须另外向政府缴纳地租。

释义

差饷「差」与「差使」者同音。与之相关的是「差人」,粤语解作警察。差饷 (Rates) 是一种源于英国的税款, 主要是按征税地的房产价值或租值抽取一个比例的款项作为地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差饷早期称警捐,是香港政府向香港境内房地产业主征收的一种间接税。除差饷外,部分香港物业须另外向政府缴纳地租。

历史

征收数额

香港特别行政区早于1845年已开始征收差饷,《差饷条例》于1888年制订。香港政府首年差饷收入为529英镑,约2540港元(当时1英镑可兑4.8港元。)。早年维多利亚城的差饷,按屋租计算每100元租金收13.5元,山顶则每100元租金收8.75元,九龙及其他乡村则收7元。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差饷增加至每100元租金收17.5元。

用途

“差饷”的词语有“差役的粮饷”,即警察的薪金之意。差饷的收入在早期主要用以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警队所需,除此之外,差饷亦被用作其他公共服务,包括食水、街灯及消防等服务开支。在市政局及新界区域市政局解散前,差饷收入亦供两局用以提供各种市政服务。

估值

差饷的征收及估值由香港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差饷的计算,是先由差饷物业估价署为每项物业计算应课差饷租值,应课差饷租值的定义,是估计物业在指定估价依据日期作出租用途时,可取得的合理年租金。应课差饷租值是参考同区类似物业于估价期间租金的市价,按照物业的面积、位置、设施、质素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调整而计算。假如楼价上升,租金会跟随上升,应课差饷租值亦会随之而上升。物业的应缴差饷则是以应课差饷租值乘以一个百分比的差饷征收率计算(2006-2007的财政年度仍然是5%为差饷征收率),再分四期缴交。

缴交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地产物业,包括私人物业及公共房屋,均须根据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饷条例》评估差饷,但建于新界乡村的村屋,及由新界原居民拥有的丁屋,则可获豁免缴交差饷。自住物业的差饷由业主缴付,如果物业是出租,缴交差饷的责任则由双方所订的租约条款决定,一些租约指定由租户缴交,另一些租约则可能在租金中“包差饷”,即由业主缴交。缴纳者如认为应课差饷租值比市价为高,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提出反对。差饷每年分4季预缴,每季初,估价署会对物业发出征收差饷通知书,差饷的最后缴交日期,则为每季的首个月月底(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及10月31日)。

差饷约占政府总收入的5%。在2005年至2006年财政年度,估价册约有220万项估价,单位总数约有283万个。2005年至2006年度,差饷征收率为5%,估价则以2004年10月1日的租值为依据。

差饷宽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曾在2001年、2002年的施政报告及2003年沙士爆发期间,宽免所有物业的差饷,以缓香港市民当时面对的经济困境。2001年及2002年宽免第一至第四季度的应缴差饷,以每户HK$2,000为上限;2003年则宽免7月至9月季度的差饷,住宅物业宽免额上限为HK$1,250;非住宅物业上限则为HK$5,000;此外,于2007年的施政报告,宽免两季所有物业的差饷。2007年宽免第二及第三季度(4月至9月)的应缴差饷,以每户HK$5,000为上限。

此安排不适用于地租(如有)。

香港差饷的误解

有些人会把差饷列为直接税,但是差饷本质上是间接税。因为差饷是以物业的估值作计算,不是以出租的价格作计算,所以是据业主资产作计算,并非收入,因此差饷能以出租物业把税项转嫁予第三者。

与物业税不同,因为物业税是以出租收入作计算,所以不能藉以提高价格转嫁予第三者,提高价格只会缴付更多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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