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质量奖 :市长质量奖

更新时间:2023-09-20 10:23

《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市政府发布的文件。

发布和修订

(2004年6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98号文发布,2006年7月7日深府〔2006〕122号文

第一次修订,2008年5月30日深府〔2008〕107号文第二次修订,2012年5月5日深府〔2012〕51号第三次修订,2015年11月03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鼓励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为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深圳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奖活动应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第九条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十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一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二条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秘书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指导评审机构组织若干评审员,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行业专家,组建评审组实施评审。年度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的评奖依据,既要瞄准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评定标准,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品牌信誉、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

第十七条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5%;获得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受理;

(三)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

(四)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五)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和鼓励奖单位;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名并确定特别贡献奖单位,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获奖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获特别贡献奖的,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秘书处应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获奖单位应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改进数据,参加巡回演讲、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市长质量奖奖杯、奖牌和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建立进展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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