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 :广东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24-09-21 14:33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粮食局,副厅级,曾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安全问题的研究,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全省粮食购销的指导协调,提高全省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实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粮食购销政策、进出口计划和动用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开展粮食产销合作。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保障粮食安全。

(四)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拟订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储备粮管理业务。

(六)指导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全省粮食仓库维修改造,建立并完善粮食市场信息网络。

(七)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参与制定粮食购销价格政策,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局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保密、会务、档案、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粮食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调控财会处。

研究提出粮食总量平衡中长期规划、购销政策、进出口计划、地方储备规模、品种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审核收储、轮换计划;拟订粮食市场调控、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供需总量平衡调查、粮食统计和财会统计工作;指导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参与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参与制定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三)政策法规处(军粮供应办公室)。

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实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研究粮食流通重大问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军粮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承担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担省管权限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初审和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科技储运处。

拟订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市场体系和质检体系建设;指导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等技术规范。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保卫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其他事项

省粮食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关系。

(一)省粮食局相对独立运作,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省粮食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省粮食局提出建议和方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粮食局管理。

(三)省粮食局文件单列户头,独立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四)省粮食局的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对独立,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油仓储单位的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行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第5号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具体对象:

(一)省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省内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非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中央直属企业在省内设立的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工作。地级以上市设区但未设粮食主管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为派出机构的,由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授权办理备案。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成立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独立的粮油储存区的,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向其所在地的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提交下列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营场地距离污染源、危险源书面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原广东省粮食储备局命名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可继续使用“广东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广东省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名称。除此之外,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九条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对粮油仓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粮油仓储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第十条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核查一致的,签署备案意见,颁发《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登记证》;核查不一致的,要求粮油仓储单位改正并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需要对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现场查验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时间不计入备案办结时间。

第十二条粮食主管部门制发《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登记证》时,应当加盖本单位“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有效仓(罐)容规模变更的;

(三)经营范围、仓储业务类型变更的;

(四)经营地址变更的;

(五)原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暂停或终止粮油仓储活动,应当在暂停或终止粮油仓储活动后30日内办理停业、注销备案,同时交回《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登记证》。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在停业后又恢复粮油仓储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粮油仓储活动后30日内,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三章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负责备案工作的粮食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办结之日起30日内建立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档案,并逐月统计上报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各地级以上市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统计上报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负责备案工作的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备案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主管部门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主管部门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内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的非国有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十一条备案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书可在广东省粮食局网站下载或到备案部门领取。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部分新部门集中组建挂牌 广东机构改革有序推进.中国政府网.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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