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经理人协会 :广东省职业经理人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8:16

广东省职业经理人协会成立于2003年8月,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本协会是获得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合法社团。协会主要是由从事企、事业经营管理的职业经理人(高级管理人员、CEO)和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协会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专家顾问团、专业委员会、财务部、会员部培训部、资格认证中心、管理咨询部、对外合作部、公关策划部、第一届理事会。

协会任务

是致力提升职业经理人素质及管理能力,团结广大职业经理人,举办各种经营管理的讲座及训练课程,编辑和出版与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有关的图书、刊物;开展高级人才测评和猎头服务、经营管理咨询、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商务考察、经贸洽谈、各种商贸及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为会员就业、创业、经贸合作和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信息与服务;表彰本会优秀会员和突出贡献的社会成功人士;定期举办各种形式和不同层次的会员活动,开展经济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学术交流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所服务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健康发展。

核心价值

交流、友谊、合作、发展

加入组织

广东省职业经理人协会在2008年1月加入全国职业经理人协会联盟,并且在2009年接任联盟轮值主席单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广东省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文译名: The Professional Managers Association 0f Guang 越南盾

缩写:PMAGD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从事企、事业经营管理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家和各高校、科研单位、新闻传媒、政府管理部门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和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开展活动;本会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提高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素质,提高职业经理人适应市场经济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建立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协助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有需要的企业管理者提供高层次、实效性、权威性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广东省海珠区新港西路3号银华大厦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交流联谊:举办各种为会员服务的交流和联谊活动,为会员之间、会员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牵线搭桥,帮助会员增进与国内外有关个人、企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联系,寻求和创造更多的个人发展机会。积极拓展与海内外职业经理人组织、专业管理社团的联系,举办各种商贸交流与高级人才交流活动,为会员跨地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也为会员所服务的企业吸纳更多的海内外高级管理专才来粤发展创造平台。

(二)讲座/培训:邀请国内外名师、名家,定期举办各种旨在提升职业经理人业务水平的专题培训班、讲座、论坛和研讨会,推广国内外一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学习先进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实务,提高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其所服务的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三)资格认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广东省省内推行由本协会制定标准的各种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

(四)经营协作:协助会员所服务的企业举办各种旨在提高企业知名度、推广企业形象的活动,帮助其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争取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编辑刊物:通过刊物及网站发布权威财经资讯,介绍国内外一流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采集及推广会员所属企业的先进经验。沟通会员信息,反映会员心声,创造会员交流平台。

(六)兴办实体:发挥协会的人才优势和经营管理经验,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办协会经营实体,为会员提供创业实践的机会,为协会筹集经费,以会养会,增强协会经营实力。

(七)经营诊断:整合国内外各个经营管理领域的权威专家,为会员所服务的企业提供专业的经营管理诊断、项目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经营管理诊断、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服务。

(八)人才交流:定期举办专业的职业经理人供需交流活动,协助会员寻找适合其发展的企业,也为会员所服务的企业寻找和推荐中高级职业经理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广东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担任中高层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会徽和会员铭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以上候选人名单需经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工商联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过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年12 月26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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