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 :行政处分之一

更新时间:2024-09-20 19:22

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二)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主要区别

免职与撤职、开除有着本质的区别。免职既可以是正常调动的免职,也可以是犯错误而免职。

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开除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开除都属于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要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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