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荣 :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更新时间:2024-09-21 14:05

张正荣,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轮台县委书记,喀什地委委员、组织部长,喀什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哈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8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同年8月4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

2018年8月22日,新疆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正荣涉嫌受贿、行贿一案审查起诉。

人物履历

曾任中共新疆喀什地委委员、组织部长,喀什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7.01,哈密市委副书记。

任免信息

2017年1月,据哈密政府网消息,张正荣为哈密市委副书记。

审查起诉

2018年8月22日,哈密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正荣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正荣涉嫌受贿、行贿两宗罪。2019年4月29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

关于受贿罪,检方指控,2001年春节至2017年4月期间,张正荣利用担任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副县长、轮台县委书记、喀什地委委员、组织部长、喀什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哈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中亚世纪油田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纪某等68名企业老板、国家公职人员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索取上述人员现金1651.4663万元人民币,5000欧元、10000美元,房产10套,价值706.5277万元,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70.786万元。

张正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对受贿犯罪事实的部分数额提出辩解,认为已退还行贿人的现金、房产不应计入犯罪总额。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张正荣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45.786万元,比检方指控金额减少了25万元。

2019年4月29日,克拉玛依市中院作出判决,张正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8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90万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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