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 :法律罪名

更新时间:2023-11-14 17:16

强制猥亵是一种法律罪名,其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强制猥亵罪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

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未经他人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对于“暴力”的定义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对于“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他人、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他人,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他人的行为。例如,偷剪他人发辫、衣服:追逐、堵截他人:向他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他人,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他人的行为与猥亵他人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他人,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他人,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他人声誉;猥亵他人,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他人无此限制。

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

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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