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9-21 00:00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规范并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事部和建设部决定推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并发布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考试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则委托给了人事部的人事考试中心执行。

考试组织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为确保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联合成立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该办公室在两部的指导下,承担着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地方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当地的人事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合作完成,具体职责分配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三条

自2002年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正式实施,一般每年举办一次,通常在第三季度进行。首场考试于2002年10月举行。

第四条

考试共设有《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四个科目。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科考试时长为两个半小时。

第五条

考试成绩采用两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模式。参加全部四个科目的考生需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而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则需在一考试年度内通过所选科目。

第六条

凡是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报名条件的个人,均有资格参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截至2005年(含),未获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也可直接报考。

第七条

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个人,若欲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除《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考生需亲自提交考试申请,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核同意,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当地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将按照既定程序和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将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应遵循属地原则在当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置在省级以上城市。

第十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和确认考试及培训所需的官方书籍及相关资料,并负责考试及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教师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则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的落实。各地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师资力量和教材资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向建设部备案。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任何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服务收费,必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考试考务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试题的制作、印刷和传递过程的安全性,严守考场秩序,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对于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参考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4-08-19

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4-08-19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8-19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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