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 :重要制度成果

更新时间:2024-09-20 18:50

《政务处分法》是中央纪委于2019年要起草的法规,这项法规均已经纳入去年9月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法规要求

将党内法规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今年将重点推进有关法规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例如,研究起草政务处分法,将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同时,坚持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

去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法规解读

监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曾针对这一点解读称,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处置职责。

具体来说,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一种形式。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根据要求,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反党纪并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对于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比如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第一类项目。目前,在统一的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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