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4-09-20 21: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位于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9号,设有1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017年11月,被获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强化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加强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开发规划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水利发展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自治区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电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对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八)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察。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电气化柳州市和平路小学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自治区境内重大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西安外事技术学院工作。组织重大水利、水电、水产、风能等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拟订水利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自治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指导水利行业外资引进工作。

(十三)负责自治区渔业水产工作。

(十四)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提案、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督查工作;组织起草机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研究拟订水利工作政策;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拟订自治区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点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组织编制、报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组织审查自治区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提出自治区区级水利建设资金、水利前期费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估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指导水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部门、地区及兵团之间水事纠纷的协调和仲裁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法规宣教工作;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城市水务建设和管理;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水文站网管理;指导凿井工作;承办国际河流水资源管理及涉外事务;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

(五)建设与管理处

组织拟订水利建设政策、法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湖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实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验收、后评价等;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察;负责水利行业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指导市场准入。

(六)水土保持处

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负责《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工作。

(七)农牧水利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农牧区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指导自治区农田水利(含牧区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拟订大、中、小型灌区及灌排骨干工程发展规划和更新计划;指导自治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科研机构和水利科技信息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性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安全监督处

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承担自治区四川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水利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政治部

拟订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党建等工作;负责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厅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

(十一)劳动培训教育处

组织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社会保障、职工再就业、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养休养工作;负责水利系统职工培训、继续教育、工人技能鉴定工作;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四川省水利厅培训中心工作;编制水利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水利厅直属院校的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党建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加强对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伊犁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为自治区水利厅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接受自治区水利厅领导,是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自治区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伊犁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接受自治区水利厅领导,具体负责额尔齐斯河流域和伊犁河流域工程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历史沿革

新疆地处亚洲内陆腹地,属干旱半干旱地区,远离水汽源,气候干燥,降雨稀少,蒸发强烈,干旱是新疆自然地理的基本特征,是典型的灌溉农业。新疆水利灌溉有悠久的历史,历来的统治者都也重视水利工作。不注重兴修水利,则国计民生无以为继,只是各个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管理水平、生产关系的不同,或随着政局的战乱与稳定不同,水利机构的建立与完善程度和水利的治理水平不同而已。本沿革因时间久远、有些资料缺少文字记载只好“阙如”了。

1759年,满清政府在伊犁设新疆总统将军,由清代军事长官:既统辖军队又统辖军垦,也管水利,地方实行伯克,管水利的伯克叫密剌布伯克。

1884年,新疆共设四道六府八个直隶厅,二个分防厅,水利工作附在农事之内。

1915年2月,民国初年,新疆都督杨增新,在新疆成立了第一个专业水利委员会。1916年7月6日,新疆督军署下设政务厅,政务厅下设实业科,实业科内有管水利的。1917年9月8日,新疆设实业厅,实业厅主管新疆的农林工矿垦牧水利。

盛世才时期,新疆的水利由农矿厅管理。以后(1933年),水利工作又由建设厅管理。1940年,新疆建设厅下设水利科。李万义、郭彦侠、孙家禄先后任该科科长。

1944年6月7日,国民党重庆中央行政院水利委员会薛笃弼委员长派遣一个水利勘测总队到新疆工作。王鹤亭时任总队副总队长代理总队长兼总工程师。

1946年6月,张治中主持新疆国民党省政府并与三区革命地区和谈成功,重新组成联合政府,水利科仍下属省建设厅。

1946年6月6日(相传为张泽禹诞辰的节日),新疆省政府决定建设厅的垦殖科、水利科人员与新疆水利勘测总队部分人员合并正式成立新疆省政府水利局。局长兼总工程师王鹤亭;副局长孙家禄、马吉提·阿克毛拉也夫、顾问顾乾贞、涂治、副总工程师刘钟、张家瑶。一直到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

解放前,新疆省水利局直属水利机构有:第一、二、三、四工程处,第一、二、三测量队,第一、二、三、四工程队,第一、二、三、四工务所,新疆水文总站,迪化水文站,焉耆水文站,碧沽天池水文站,云龙天池管理所,红雁池水库管理所、迪化代水泥制造厂。

1944年以后各县成立水利委员会的有:河南县(查布察尔)、巩哈县(尼勒克)、呼图壁县绥来县玛纳斯县)、绥定县精河县塔城市乌鲁木齐县乌鲁木齐)、裕民县沙湾市霍城县、和区、焉耆区、高昌区伊宁县、博乐县、巩留县拜城县阿瓦提县布尔津县、乌苏县、疏附县、阿克苏县、叶城县伽师县巴楚县乌什县温宿县英吉沙县额敏县、镇西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乾德县(米泉)、昌吉县、温泉县昭苏县等36个县。

1946年,建有三区革命政府水利局。

1949年12月21日,新疆和平解放后,新疆省政府第二次委员会上决定将原国民党新疆省水利局和国民党中央水利委员会派来新疆工作的水利勘测总队合并,成立新疆省水利厅。对原水利局人员全部留用,其工作机构暂时保留。尔后,开始对水利厅机构和下属单位进行整顿和改编。

1950年1月5日新疆省人民政府正式以秘字第号代电批准成立新疆省水利厅并任命厅长、副厅长(政务院政人字号令:1949年11月30日政务院13次会议批准任命。)厅长阿里木江、副厅长王鹤亭。

1950年6月6日新疆省人民政府通令:“从6月1日起水利厅名义取消、改为水利局、归农林厅领导”。改为水利局后,机关工作机构和下属单位进一步缩编。

1952年4月1日,水利局撤消。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调离,小部分人员归农林厅,成立水利科。时过一年即1953年4月,又成立水利局,恢复和重建了部分科室和下属单位。

1956年9月,省水利局改为自治区水利厅。相继成立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水文总站等机构和单位,使水利厅机构更趋完善。厅长陈实、副厅长王鹤亭、马吉提·阿合毛拉也夫、哈吾力·吐逊、李浴、张羽。

这一时期,特别是进入“一五”后,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厅属及专州水利机构也相应得到很大的发展。至1960年底,全疆各专州成立了水利局,各县(市)都成立了水利科,全疆成立大河流域管理机构15处,灌溉管理处(站)160处,各专州水利部门都拥有大小不等的专业施工队伍,共有水利职工9000人。

1959年至1962年,国家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开始了大规模精简机构的工作。水利厅遵照党中央提出的“八字方针”,精简、合并、撤消了部分机构和单位,裁撤了部分职工,自办农场、充实基层,减少国家负担,同时加强了为农业服务的力度。

水利厅机关也作了较大的调整、行政事务、政治、人事管理、采取水利厅办公室和勘测设计院本部合署办公的形式,厅办和设计院办公室合并,人事和组织合并。

1962年,自治区水产局并入水利厅、成立水利厅水产处。

1966年5月16日,“文革”开始,9月,水利厅各级党政机构瘫痪。

1968年9月,自治区革委会成立。随后,水利厅成立了以军代表为主体的革命领导小组。

1969年底,自治区革委会成立农业局,主管农、林、水、牧等系统的工作。

1970年,自治区革委会成立水林局、把水利和林业从农业局中分离出来,同年又合并回农业局。

1971年6月15日,自治区革委会批准成立水利电力局,从农业局分离出来并成立水利电力局革命领导小组。组长分别是:杨玉山(军代表),褚南声、陈实;副组长分别是:李浴、张羽、哈吾力·吐逊(维)、李庚友、克尤木·巴斯提(维)、范金龙;顾问:王鹤亭。

1974年8月,自治区水利电力局核心领导小组改为党的核心小组。

1976年10月“文革”结束,1978年7月自治区革委会水利电力局革命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改称局长、副局长。局长:陈实;副局长:李庚友、哈吾力·吐逊、李浴、范金龙、克尤木·巴斯提、王鹤亭。

1979年2月,自治区水电局改为自治区水利局。局长:哈吾力·吐逊、副局长:李庚友、范金龙、李锡龄、陈鸿彦、王鹤亭

1981年1月1日,水利局改名为自治区水利厅。

1981年5月,自治区调任维吾尔族米努甫为水利厅厅长;1983年7月,调任范金龙为新疆驻京办事处主任;1984年10月,调任昌吉州副州长张立德为水利厅副厅长;1984年10月,区党委免去陈鸿彦副厅长职务;1983年5月,副厅长兼总工程师李锡龄改任总工程师;副厅长阿扎买提·阿合买托夫改任顾问;1985年5月,区党委调任总工办主任唐其钊为副厅长;1986年7月,免去李庚友副厅长职务(退二线);1987年7月,区党委调任科教处处长伊马木·日木土拉为副厅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水利厅加强了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提高了干部的素质。1981年以后,水利厅的组织系统更加完善,工作机构由过去的15个增加到1987年10月的24个。工作机构系统化、规范化、处理日常事务更为及时,更加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

单位荣誉

2017年11月,被获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

2019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改水防病办公室获得“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直属单位

驻乌直属单位

自治区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发展中心

改水防病办公室

自治区防汛抗旱服务中心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

新疆水利科技推广总站

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

农牧区水利规划总站

水政监察总队

自治区水利管理总站

自治区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自治区寒旱区水资源与生态水利工程研究中心

自治区水利外资项目中心

水利经济民警

新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机关服务中心

塔里木河流域执行委员会办公室

水利厅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水资源中心

网络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水资源规划研究所

驻地直属单位

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

水文局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克孜尔水库管理局

玛纳斯河流域管理处

金沟河流域管理处

吉音水库建设管理

自治区水产局

乌鲁瓦提水利枢纽管理局

新疆水利厅头屯河流域管理处

喀什噶尔河流域管理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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