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禁止垄断法 :日本1947年颁布的经济法规

更新时间:2024-09-20 20:10

《禁止垄断法》是日本1947年颁布的一部经济法规,是日本众多经济法规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规,其全名为《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它既有实体的规制内容,同时又有实施机构和处理违法事件程序的规定。

制定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回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各方面的经济活动几乎无一例外地被纳入法制轨道,从而使经济法成为日本战后发展最为迅速的法律领域。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被盟军占领时期(1945~1952年)和独立时期(1952年以后)。

日本是一个重视对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干预和宏观控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是日本宏观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本经济发展的成果经验之一。

内容

1.

实体规制内容:禁止私人垄断和不当交易,禁止控股公司,限制大企业的股份所有总量和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列举了不当的区别对待、不当的价格、不当的引诱强制顾客、附有约束条件的交易、不当利用交易上的地位、引诱他人采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等为不公正的交易方法。

2.

《禁止垄断法》的施行机关是公正交易委员会,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接受其管辖,但行使职权时有一定的独立性,公正交易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限,其中最有特色的是享有对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采取劝告或运用准司法的审判程序加以审判的权力。

3.

《禁止垄断法》除规定了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刑罚。该法的刑罚不能由公正交易委员会直接下令进行,而须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向检察总长告发,再通过审判后才科以刑罚。

地位

在日本,多数经济法学家均承认《禁止垄断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故它又被称为“经济宪法”,至今虽然已被多次修改,但仍具有效力。

主要修改

1.

在强化制裁卡特尔违法行为方面,引入刑事调查权限,提高行政课征金额,引入减免行政课征金制度。

2.

在重新规范行政程序方面,废除了事前行政审判制度,引入行政处分程序及在行政处罚之后进行行政审判的制度。

3.

废除了同时提高价格的申报制度。

60多年来,《禁止垄断法》的修改,根据经济形势变化,时而缓和、时而加强对垄断的限制,这对于维护日本经济秩序,繁荣企业事业活动,确保消费者的利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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