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9-21 12:45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15年10月26日印发并实施。

印发信息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

教职成〔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引导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更加吻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同时废止。现将《办法》和《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拟招生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按《办法》和《目录》执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照《目录》,对现设专业进行调整更新。与《目录》相配套的专业简介将于近期出版发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据《目录》和专业简介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三、《办法》《目录》的印发实施,是关系我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办法》《目录》的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

2015年10月26日

政策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 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 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 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 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 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教育部组织对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目录》和《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专业设置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基础工作,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关系到教育质量和效益,也关系到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适应。2004年颁布的我国首个《目录》和《办法》为引导高职院校科学设置专业,形成合理专业布局,加强专业建设和管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目录》《办法》实施的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的时期。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自身发生的巨大变化对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施“互联网+”行动、《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对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战略新兴产业兴起,行业交叉发展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导致新的职业(群)不断涌现,亟需对专业分类和设置进行补充和调整。三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创新高等职业教育,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结构和专业衔接体系。四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进一步深化专业设置管理机制改革。

同时,高等院校专业设置自身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目录》外专业大量增加,现有的专业大类、专业类难以涵盖所有专业;部分新设专业名称不够规范,内涵不够清晰;一些专业口径设置过宽或过窄,有些甚至交叉重复设置等。

组织开展对《目录》和《办法》的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使之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

问:请问《目录》和《办法》修订工作遵循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不断优化专业设置、类型、布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等,这些要求是《目录》和《办法》修订工作的基本依据。

《目录》修订以现行《目录》内专业以及经教育部备案的《目录》外专业为基础,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重新组织调研论证,对现行《目录》基本框架、专业体系、专业简介等方面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是主动适应,服务发展。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产业发展要求,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相关专业的发展,通过优化专业设置,推动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吻合,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是继承创新,灵活设置。体现政策延续性,保留符合需求、成熟、稳定的既有专业。同时在保证专业内涵、培养规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三是科学规范,体现特色。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行业、产业发展趋势,做到科学、系统、规范。围绕学校、学生、家长和行业企业的需求,创新《目录》内容结构,拓展《目录》服务功能,突出职业教育特色。

四是推进衔接,构建体系。注重与中等职业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衔接,以职业分类为主线,兼顾学科分类。通过优化专业结构、层次和类型结构,实现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协调和衔接。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和《办法》修订的过程。

答:《目录》《办法》修订工作共有59个行业专家组参与,调研了1140多家企业、980多家学校(12700多个专业点),直接参与的行业、企业、院校等方面专家达2800多人,历时两年多时间,共分四个阶段:

一是准备与部署。召开修订工作启动会,进行工作部署,同时组建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组、行业专家组,研究制订工作计划。二是调研与修订。各行业专家组广泛开展学校、行业、企业调研,起草并提交修订工作报告,分别形成了修订一稿、二稿和三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三次面向全社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6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四是修改完善。综合组在汇总、整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目录》《办法》送审稿。经教育部内相关司局会签、部领导签发,正式印发。

问:新《办法》有什么变化和特点?

答:新《办法》以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注重市场导向,突出强调学校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自主权。新《办法》在总则中就强调“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规定除医学、公安司法、教育等特殊专业外,高校可在《目录》中自主设置高职专业,仅须备案即可,同时,专业方向完全由高校自行设置,教育部门不再备案或审批。

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一是体例更加严谨。现行《办法》体例上为文件形式,所规定的内容大多为宏观要求,新《办法》按规章形式,采用章条式体例,共分总则、专业目录、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专业设置程序、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附则等六章。二是责任更加明确。新《办法》明确: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专业设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教育部负责专业设置宏观管理和指导。三是要求更加清晰。新《办法》规定了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五项基本程序等,明确了非国控专业采用备案制、国控专业采用审批制,同时对专业设置的指导、监督等作出了要求。

问:请问对新《目录》和新《办法》实施工作有哪些考虑?

答:科学合理地进行专业设置,强化专业建设,既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环节之一,也是加强内涵建设的主要内容。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中,对新《目录》和新《办法》的实施已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以新《目录》和新《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尽快出版专业简介,启动高职专业教学标准修(制)订工作,推动各学校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二是进一步转变专业管理方式。完善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各级专业设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三是健全专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作用,完善专业监测体系和专业设置预警机制。

参考资料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答问.中国政府网.200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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