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

更新时间:2023-11-11 16:08

《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大清新刑律》稍加删改而制定的刑事法规,于1912年4月30日颁行,内容与《大清新刑律》基本相同。

颁布背景

1912年3月,袁世凯发布命令:“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 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此处所指“新刑律”,即清末修律公布之《大清新刑律》。据此命令,北洋政府法部随即拟定《删修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等并删除暂行章程文》,并附列删除各章条目,经呈袁世凯批准,并通令各司法衙门遵行,是为《暂行新刑律》。后1914年袁世凯阴谋复辟帝制,以“重典”威慑人民,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条,增设了一些罪名,并加重了原来的许多刑罚。此外,北洋政府还在1915年和1918年先后拟定了两次刑法修正草案;但均未颁行。

主要内容

《暂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修而成的,因而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就其内容而言,主要仅有两方面的变化:其一,将有关帝制与皇室特权等与民国体制相违的条款一并删除,如删除“侵犯皇帝”全章12条,删除“毁弃制书”、“伪造御玺”等条款并取消《暂行章程》。其二,适应民国以后的变化作部分文字、词语改动,如改“帝国”为“中华民国”,改“臣民”为“人民”之类。

《暂行新刑律》实施以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8月和1914年12月先后颁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原《暂行新刑律》作了部分修正。1915年2月,北洋政府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条,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这一刑法草案未及议决公布,袁世凯即告垮台。1919年,段祺瑞政府再度修订刑法草案,于次年草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对原刑法草案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但最终亦未公布,却成为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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