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兰 :原北京彩虹时尚保洁公司员工

更新时间:2024-09-21 12:07

曾小兰,1969年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2006年2月22日,因不满北京彩虹时尚保洁公司的工作,她在参与保洁的建外SOHO中的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内,将84消毒液泼洒在2层、3层地毯上,导致280平方米地毯被腐蚀、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36元。因此,曾小兰于2006年2月25日被羁押,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判处她拘役六个月,刑期从2006年2月25日至2006年8月24日。

人物简历

曾小兰,别名呙芳,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彩虹时尚保洁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安居区马家乡打石山村1社5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6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案件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小兰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小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小兰于2006年2月22日23时许,因对其就职的北京彩虹时尚保洁公司不满,遂到自己参与保洁的本区建外SOHO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内,将84消毒液泼洒在2层、3层地毯上,导致280平方米地毯被腐蚀、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36元。后被查获归案。该项事实,被告人曾小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含、靳东明、敖旋等人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书证,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兰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曾小兰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曾小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小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5日起至2006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参考资料

曾小兰.东方娱乐时报.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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