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1 15:23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是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般为一级大法官,其他副院长为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4-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政府网.2014-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