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0 23:36
李晓明,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户籍地长春市红旗街道。1986年8月入党,1974年6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曾任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
2016年4月违纪被查。 2016年6月免去职务。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17年10月24日被提起公诉。 2018年4月28日,长春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吉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历任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吉林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吉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2001年12月-2008年5月任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副厅级)。
2008年5月-2011年5月任吉林省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1年5月-2014年4月任吉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长。
2014年4月-2016年5月任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
2016年4月25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据吉林省纪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晓明(正厅长级)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6月23日决定:免去:李晓明的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职务;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2日,由长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晓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7月25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长春市检察院对李晓明的起诉书显示,其除了受贿所得970万元外,仍有近千万元巨额资金说不清来源。
2018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高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2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晓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晓明不服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李晓明接受调查.中国经济网.2016-04-25
林地矿局原局长被指控受贿:曾一次性收了6套房子.网易.2018-07-27
吉林厅官一次受贿6套房房号尾数均为7 已被判13年.网易.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