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宏 :山西省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更新时间:2024-09-20 16:12

李永宏,男,汉族,1952年10月生,山西翼城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1年2月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永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人物履历

1970年10月至1991年11月,历任临汾地区什林煤炭掘进队队长、采煤队队长,省煤管局安检处干事,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1年11月至1994年10月,任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处级)

1994年10月至1996年12月,任山西省煤炭厅党组成员、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厅级)

1996年12月至1998年04月,任山西省地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1998年04月至2000年05月,任山西省地矿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0年05月至2005年06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5年06月至2007年05月,任山西省晋中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7年05月至2011年01月,任山西省晋中市委书记

2011年01月至2015年12月,任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5年12月,免职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5月,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山西省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永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0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消息:经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李永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永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原则缺失,纪法底线失守,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由他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提拔、资源审批、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

李永宏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李永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1月消息,李永宏(正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李永宏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1年1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李永宏(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永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担任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晋中市市长、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矿探矿权审批、采矿权审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审批、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办理环评手续、工程建设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排矸场违法排矸处理、公司减量重组方案审批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21年2月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永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担任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晋中市人民政府市长、晋中市委书记、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15.2925万元;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9294万元;依法分别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永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永宏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参考资料

山西省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永宏接受调查.界面新闻.2020-05-15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省十三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更名和设立的决定.山西法治报-今日头条.2024-06-10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受贿案开庭审理.中国新闻网.2024-01-07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被开除党籍.界面新闻.2020-11-10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李永宏、钟晓云、杜江决定逮捕.界面新闻.2020-11-25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原主任委员李永宏等5人被提起公诉.中国新闻网.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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