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明 :原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更新时间:2024-09-21 16:07

杨彦明,1958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大举贪污、挪用公款。案发后,杨彦明拒不交代贪污钱款去向,经一审死刑、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再判死刑、二审维持死刑判决4次审判,于2009年12月8日伏法,成为“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人”。

人物经历

早年经历

1958年,杨彦明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干部家庭中。小时成绩不错,后上山下乡当过知青。

1978年,恢复高考的第二年,杨彦明考取沈阳农业大学。四年后大学毕业,又考上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研究生,继续攻读农业经济。研究生期间结婚。

工作经历

1986年10月,杨彦明来到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在农业银行20年间,杨彦明经历了研究所、研究室、农行信托等部门。杨彦明因此积累了丰富的金融经验,而不规范的市场操作则对他以后的行为影响深远。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期间,杨彦明利用担任中国银河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指使营业部财务人员从该营业部假借他人名义设立的账户内提取现金等手段,将该营业部资金共计人民币6840余万元侵吞。

人物性格

杨彦明脾气暴躁、武断,但异常聪明,平时对下属说话不多,他命令员工做这做那时,从不会做过多解释。杨彦明每次从营业部里提取现金,为谁运作,怎么运作,在哪里运作,杨彦明从不告诉单位里其他人,只有一句话:“不该问的你别问。”除了强硬的工作手腕,杨彦明最大的特点就是爱喝酒和下棋,而且酒量大得惊人。除此之外,杨彦明没有别的爱好,不嫖、不赌、不抽,即使喝酒也不是到一些大饭店要什么山珍海味,而是几个小菜便可下酒。

人物案件

自杀引发报案

2004年年初,杨彦明被调往中国银河有限公司总公司任职。当年4月23日,一直拖延交接有关财务手续的杨彦明先是割腕自杀未死。随后,杨彦明打开煤气开关,制造了一场煤气爆炸事故,但双手、面部多处烧伤的杨彦明依然未死。发现杨彦明的这一异常举动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报案。

2004年5月21日,警方以涉嫌贪污罪对杨彦明进行立案侦查。

法院查明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杨彦明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为名,多次指使财务人员违规从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6536万余元,并予以侵吞。

2000年8月至12月间,杨彦明以虎坊路营业部需变更经营场所另租场地为由,将营业部的资金2480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北京佳杰堂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公司购买北京一商业用房,并出租给营业部使用。此后,杨彦明将营业部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款中的1210万元,以及再次从营业部转出的公款1300万元,共计2510万元归还给营业部。至此,杨彦明挪用公款2480万元。案发前,尚有1270万元未归还。

2002年1月至4月间,杨彦明多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其他证券营业部经营的股票、基金变现,共计侵吞376万元。案发后,杨彦明拒不交代该款去向,致使上述国有财产遭受损失。

2003年11月,杨彦明被免去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职务,调往公司总部工作。他利用工作尚未交接完毕、仍负责部分资金运作的职务便利,以需要运作资金为名,于同年11月至2004年3月,多次指令他人为其从营业部控制的资金账户内提出公款共计60万元,用于他个人期货经营。案发前该款已退还。

根据上述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杨彦明贪污公款共计6912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2540万元。

判决裁定

2005年12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死刑。

2007年5月15日,北京高院以原审判决“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2009 年4月21日,杨彦明终审被判死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对杨彦明进行死刑复核。12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杨彦明最终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12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命令,对杨彦明执行死刑,赃款下落不明。

赃款去向

根据判决书,杨彦明挪用公款的60万元部分已退还,挪用的2480万元公款尚有1270万元未退还。而对于其贪污的6536万元的指控,杨彦明只以记不清楚作为回答。

杨彦明在重审过程中的辩解与此前变化很大。在一审过程中,杨彦明对检方提起的四项指控都进行了辩解,而重审时却只对6536万元的指控认为证据不足,对其他三项指控并不持异议。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其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款项去向不明,存在使用款项进行行贿的合理怀疑,因此应保留查处特大受贿案的线索。

杨彦明的辩护人许昔龙律师还指出,以贪污罪对杨彦明判决没有问题,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比普通案件要高,而6000多万元贪污数额的指控均来自同案犯章蓉一方的指认,虽然杨彦明说收到过章蓉的钱,但到底收到多少钱还缺少客观有效的必要证据。虽然证人证言曾证实营业部账面亏损达五、六千万元,但不等于杨彦明贪污了五、六千万元,这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并且证人同时也表示并不知道章蓉为杨彦明提取现金一事。因此,以贪污罪判其死刑从本案证据看还不够。

杨彦明挪用巨款的去向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建议,对于6000多万元的巨额贪污指控,应该查清其贪污款项的去处,落实清楚主要事实后再作出最终判决。直至杨彦明临刑前,他仍未把赃款下落之谜解开。

警示作用

针对证券市场近来违规事件多发的现象,专家认为,相比于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危害更深远,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金额以及受害者范围更大,但目前法律惩罚力度却过于“温柔”,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因此,应该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参考资料

证券巨贪杨彦明被执行死刑 近亿元赃款下落不明——中新网.中国新闻网.2023-05-17

证券界死刑第一人终审拒绝交代6500万赃款去向.江西文明网.2023-05-25

“中国证券业界死刑第一人”杨彦明二审暂逃死刑.中国新闻网.2023-05-17

“证券硕鼠”杨彦明伏法 6500万赃款下落成谜(图).武义新闻网.2023-05-17

“中国证券业死刑第一人”杨彦明再次提起上诉.北方网.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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