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克 :云南西双版纳原副州长

更新时间:2024-09-20 19:17

查克,男,生于1959年,景洪市人,曾任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副州长、云南省农垦集团副总经理。

2009年5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原副州长、云南省农垦集团原副总经理查克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查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物事件

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从1999年到2008年6月,查克在任西双版纳州副州长、云南省农垦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分管土地、交通、电力、水利、环保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393.7万元,美元1万、港元5万和价值2.3万元的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查克构成受贿罪,但同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

庭审中,被告人查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起诉书指控的15项事实,除第一项外,其他14项指控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大部分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搞好关系和协调关系,或者是逢年过节时的相互探访,在大多情况下,被告人查克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具备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和客观方面要件。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认为,被告人查克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受贿的犯罪事实,同时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主动提出退还剩余非法所得,且属于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只认定第一项指控构成受贿罪,并给予从轻、将轻处罚。

法院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查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以及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查克在刑侦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并有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

由于受贿罪的特殊性,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必然涉及行贿人等相关涉案人员,因此,被告人查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有立功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同时对其提出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因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亦不予采纳。

判决

2009年5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查克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案扣押的受贿赃款2729467元(其中公诉机关扣押2229467元,被告人查克亲属退交50万元)、赃物尼康相机1部、诺基亚E90手机1部、欧米茄手表1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207533元、美元1万元、港元5万元,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

云南西双版纳原副州长受贿400余万被判无期.央视网.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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