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法律概念

更新时间:2022-10-25 12:19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益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非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理念起源于古代盛行的“复仇”制度,如《周礼·秋官·朝士》规定:“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辜。”。汉朝时,“格杀勿论”已经正式进入实体法。《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到《唐律》问世时,尽管还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但是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免责事由的正当防卫制度已经发展得很成熟。1979年,中原地区就确立了正当防卫规范。1997年《刑法》第20条第2款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国际上各国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如俄罗斯刑法规定,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侵害人造成的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界限的损害不是犯罪。正当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不可能完全对等。德国1813年的《巴伐利亚州刑法典》规定,在所造成的损害和所防卫的损害之间不要求具有比例性。意大利刑法定,因防卫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被迫实施行为的人,只要防卫与侵害相适应,不受处罚。

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分别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发展沿革

中国发展

正当防卫的理念起源于古代盛行的“复仇”制度,如《周礼·秋官·朝士》规定:“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辜。”。汉朝时,“格杀勿论”已经正式进入实体法。《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到《唐律》问世时,尽管还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但是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免责事由的正当防卫制度已经发展得很成熟。

1979年,中原地区就确立了正当防卫规范。1997年《刑法》第20条第2款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增加第 三款规定,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世界发展

公元前11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行窃者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日本刑法学说认为正当防卫不具有违法性。审判实践也逐渐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既防止暴力又保护攻击者。印度摩奴法典》规定,公然或私下杀死企图进行暗杀的人不构成杀人罪。古希腊《雅典法》规定,对于夜盗者,准许当场打死。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规定,防卫他人对自己或旁人生命而杀人不为罪。

防卫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如俄罗斯刑法规定,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侵害人造成的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界限的损害不是犯罪。正当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不可能完全对等。德国1813年的《巴伐利亚州刑法典》规定,在所造成的损害和所防卫的损害之间不要求具有比例性。意大利刑法定,因防卫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被迫实施行为的人,只要防卫与侵害相适应,不受处罚。

英国刑法将正当防卫分为人身权利防卫和财产权利防卫两大类。加拿大刑法也是分为人身防卫和财产防卫两大类,但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不法攻击可以实施完全的正当防卫。印度刑法的表述是防卫自己和任何他人的身体和财产。美国刑法分为三类:防卫个人自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住宅。

美国《模范刑法典》对他人的范围没有限制,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将他人的范围限制在防卫人的妻子、丈夫、父母、孩子、主人或仆人之内。德国把防卫他人称为实施紧急救助权。其解释是,为他人抵抗违法攻击的防卫所提供紧急救助,这种紧急救助与正当防卫处于并列地位。美国刑法规定,只要防卫人合理地相信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正面临不法侵害威胁,如被不法侵入、不法取走等,就可以进行防卫。特别规定不允许使用致命暴力,但不法侵害人以放火、强盗等属于重罪的方式侵犯财产,则可以使用致命暴力。美国刑法还允许使用一些机械装置来进行预先防卫。

日本刑法规定,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多数国家都未对减轻和免除处罚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只有韩国德国有具体要求。韩国刑法规定,如其过当行为系在夜间或者其他不安的状况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者慌张而引起的,不予处罚。德国刑法规定了不处罚的四种情形:防卫人在惶惑或者恐惧中,抓起刀子和手枪进行防卫,本来用拳头就可以对付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还不是当前面临的时候进行防卫的;对无关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错误地想象一个现在既不存在也没有存在过的攻击,并且由于惶惑、害怕或者惊恐,防卫超过了界限的。

根据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5条,当个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为了正当防卫而采取了必要的行动来对抗侵害行为,那么该个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除非所采用的防御手段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不成比例。在防止对财产的重大犯罪行为中,除了故意杀人外,如果防御行为是为了实现防御目的所必需的,并且所采取的手段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那么进行防御的人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在第122-6条中,法律还预设了某些情况下个人进行了正当防卫,例如:1. 在夜间抵抗破门撬锁、暴力或欺诈方式进入居住地的不正当侵害者;2. 对抗盗窃犯或暴力抢劫犯的自我防卫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这些行为被假定为正当防卫。

瑞士刑法典第33条授权任何遭受非法攻击或可能面临直接攻击的人,以及任何其他人,使用与情况相符的手段进行防御。如果防御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法官可以酌情减轻处罚。特别是当防御者因为过度激动或惊慌而做出过当防卫时,将不会受到处罚。

以上参考资料

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在《刑法》第二十条中有明确规定,其核心是允许个人或他人在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时,采取措施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国家、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防卫行为对非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这种行为被视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正当防卫的内容,它包括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采取的防卫措施。如果在防卫过程中,非法侵害者受到了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是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行为如果超出了制止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因此造成了重大损害,那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如此,法律也规定了对于这种超出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对正当防卫原则的一种补充,旨在确保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过度防卫行为。

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图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其中,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的权利此时正在受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则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司法实践中,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防卫挑拨。这是指甲想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不法侵害乙。在防卫挑拨中,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依法应构成犯罪。

相互斗殴。这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如果斗殴过程中,造成对方伤亡的,则成立犯罪。

对象条件

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这是指行为的性质,对被侵犯对象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方法、工具的性质和攻击部位等因素的总和。对于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如果使用等于或小于不法侵害的防御强度无法有效地阻止不法侵害,可以采用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御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御强度不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那就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这是指侵害的迫切性,即不法侵害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对于确定防御限度至关重要,特别是在防御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御强度是否为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需要以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了保护重大的权益而杀死不法侵害者,可以被认为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此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然而,为了保护微小的权益,即使只有这样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重大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防卫区分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1、定义不同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3、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4、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5、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参考资料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一、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正当防卫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过当行为的起因也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是在行为的过程中又发展成为一种含有伤害故意的复杂的心理状态。

三、限度条件方面,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其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过当则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明确的是,防卫过当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定性,而不是一种单独的罪名。防卫过当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故意或过失犯罪。

参考资料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亦即,成立防卫过当必须符合两项法定标准:一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

此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防卫强度。

符合条件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新规

2020年9月3日,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3部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特征

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停止非法侵害并保护合法权益。它具备以下基本特性:

1.正当防卫是目标的正义性和行为的防御性相结合的结果。

目标的正义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标是维护国家、公共的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的防御性是指在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抵抗非法侵犯的行为。这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是在道义上公民应尽的责任,是一种公正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目标的正义性与行为的防御性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目标的正义性决定了行为的防御性。其次,行为的防御性反映了目标的正义性,这是目标的正义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上的防御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御行为的统一。

防御意图,是指防御者意识到非法侵犯正在发生,为了维护国家、公共的利益、自己或他人的身体安全、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定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犯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非法侵犯者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因此具有犯罪的表象。然而,正当防卫与犯罪有本质的不同,我们只有理解正当防卫阻止非法侵犯、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理解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的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犯,并且客观上具有停止非法侵犯、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犯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防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以上参考资料:)

意义

1.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2.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

3.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

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防卫过当概念、特征及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

本款是对第三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无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做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4.假想防卫成立应负的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假象防卫参考资料:)

特别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做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防卫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互殴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刑法里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抗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权利。正当防卫的定义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财产、他人财产、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本质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应有的权益。本文先是讲解了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然后讲解了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特征,最后讲解了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里根据正义不需屈服于非正义演绎而来,在现代社会,正当防卫成了国家为保护公民权益而给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其他权利和人身免受进行中的侵害,对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是正当的防卫。下面先讲一讲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

一、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分析

(一)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

不法侵害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其实,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为,也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一样,都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禁止公民进行正当防卫说不通。现实生活里公民也不能轻易分辨不法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当不法侵害划分到犯罪行为中时,就不利于公民的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规定里的词语“不法”,也没有词语“犯罪”的概念,说明公民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不针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只针对那些具有紧迫性、破坏性、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程度时,公民才能采用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具控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害

对于那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对我国公民进行的侵害,是否构成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的起因,还有一些争议。根据我国刑法方面的规定,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控制自己行为和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当公民面临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侵害时,只能退让,不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又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正当防卫的本质。对此,在原则上需要对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进行的侵害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对侵害人行为的制裁,而是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特征分析

一般认为,不法侵害造成正当防卫的成因,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它们分别是危害社会严重性、侵害紧迫性以及现实可防卫性,下面对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分别进行说明。

(一)侵害紧迫性

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不法侵害行为需要具备造成严重结果的紧迫性,这也是不法侵害引起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依据。把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损害进行中,并不法侵害造成的危害结果随时可能发生、可能存在当成标准。我国法律在公民进行正当权利使用时没有做出迫不得已的要求,由此可以表明公民可以选择防卫行为或者别的行为对损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行为进行遏制。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公民需要在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形成一个紧迫程度时才能使用正当防卫。

(二)现实可防卫性

不法侵害的现实可防卫性由防卫目标特定性以及防卫方法局限性来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范条例,法律没有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方法进行直接列举的限定,只从大概的方面讲解了一些正当防卫方法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根据生活常识,我国公民个人在面对侵害人的不法侵害时,公民认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制止方法有限制侵害人的自由、说服侵害人、使用暴力、威胁侵害人、检举控告侵害人等。对这些正当防卫制止方法进行综合分析,检举、控告侵害人属于我国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单独一项授权,不应该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内。说服的制止方法对不法侵害人不具有明显的侵害性,没有正当防卫犯罪性的特征,也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制止方法。剩下的防卫方法就有限制侵害人自由、威胁侵害人、暴力打击侵害人。我国法律制定公民正当防卫条例的目的就是防止不法侵害的发展与发生,不对侵害人实施报复的公民进行刑罚处罚,这决定了我国公民进行的正当防卫制止方法起因必须有现实的可防卫性,通过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来避免或者减轻侵害人对自己人身权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

(三)危害社会严重性

公民的正当防卫由我国法律正式授权,我国法律没有对该权利的使用做出特定的要求,但不表明公民只要有权益的伤害就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报复,而是为了防卫目的对侵害人进行防卫制止。正当防卫的行为程度具有较高的起点,一般对侵害人造不成人身的侵害。考虑到公民行使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带来结果的严重性,需要在正当防卫起因上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特点,侵害人的对公民造成的侵害行为同公民采取的正当防卫制止行为有法益权衡方面的要求。危害社会严重性,事实方面主要是一种可能性,需要通过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来进行遏制,而不是现实生活中以及发生的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已经发生的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公民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时机,公民将有防卫不适时的隐患,使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失去意义。侵害人对公民的侵害意图存在于侵害人意识中,不被公民知悉,公民只通过侵害人进行中的部分侵害行为预测侵害带来的危害严重性。例如侵害人徒手时,可能故意杀人,也可能致人轻伤,他的侵害行为不被公民轻易判断。

三、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

侵害人进行不法行为进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处在紧急的威胁或者被侵害中,使公民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成为必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开始进行并且还没有结束。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

对于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在我国刑法条例规定上有直接面临说、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综合说。对于一般着手说的侵害人不法侵害时间,需要从侵害人是否着手来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开始;对于进入现场说,从侵害人进入现场,公民面临侵害的威胁时当成侵害行为的开始时间;对于直接面临说,在侵害行为带来的实际威胁非常紧迫、明显,等到侵害人着手时就不能避免危害结果或者来不及减轻危害结果时当成开始时间。对于一些侵害人的预备行为,也能认为侵害人的侵害已经开始,像为了杀人预备在别人住宅里的,就需要对已经开始的侵入住宅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二)不法侵害结束时间

对于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刑法的理论上有不同理解。一些人认为已经造成侵害后果的就算结束时间,也有人认为对侵害人进行侵害制止时就算结束时间,也有人认为不法侵害人结束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统一标准。对此,可以认为不法侵害结束时间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现实威胁、现实侵害,不再处于紧迫之中,或者说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不会再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时算结束时间。对于财产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人侵害行为结束,但实际现场还没有挽回经济损失的,应该算不法侵害时间还没有结束,还需要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在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现实社会中,公民在紧迫情况下,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必不可少。这也可以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正义以及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推动力。对此,我们需要把握不法侵害造成的正当防卫制止起因,使正当防卫合理实施。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参考资料

司法解释

正当防卫属于免责事由,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是案件涉及的正当防卫要件事实的正确认定。事实得到确立,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这些要件事实包括三项:一是目的事实,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二是对象事实,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是正在进行中的;三是结果事实,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要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除了要确定上述事实成立之外,还要衡量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2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江某与朋友在一烧烤摊吃夜宵,由于夜市摊生意红火,人很多。李某从江某等人的座位经过时碰到了江某,为此发生了争执,最后引发了斗殴,因为江某一方人多,李某打不过就跑出了夜市摊十多米站着,江某等人看了下李某没有跑远,就持酒瓶、椅子朝李某追去,李某见状继续跑,最后李某躲闪不及被江某用酒瓶打击脑袋,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持酒瓶碎片扎伤了江某的大腿,最终导致江某受重伤,李某受轻伤。案件发生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对其定罪。本案中江某和李某的互殴行为中,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如果伤情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势时,均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类罪。所以该互殴行为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但是在李某停止与江某的互殴时,并已跑出争执范围时,李某已停止了加害行为。而江某等人则有继续加害李某的不法意图,并且实际实施了继续加害行为。李某在不敌的情况下,用扎伤了江某。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例二

年近七旬的汤建东老两口与大儿子汤明一起居住。2018年10月3日傍晚,汤明回家看到饭桌上全是寺院菜,对母亲一顿怒骂,并在厨房摔打锅碗瓢盆,扯掉液化石油气输气管,将液化气罐拖到汤建东的房门口,用打火机点燃了已经拧开阀门的液化气罐,液化气罐瞬间燃起大火。汤建东将液化气罐踢到前坪,汤明却还要抢着拖回去。汤母周璇见状提起一桶水向液化气罐浇过去,汤明找到一把锄头边追母亲边喊道:“我要打死你。”汤建东趁机将液化气罐阀门关上后,看到腿脚不便的妻子被儿子拿锄头追打,于是快步上前拦住汤明,夺过锄头。在抢夺锄头过程中,汤建东反手一挥,锄头背击中了汤明的眉心致其倒地。汤明倒地后欲爬起,汤建东担心其爬起来后会继续行凶,于是对汤明的头部连击数下,直到他不再动弹。长沙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汤建东是年近70岁的老人,面对40岁身强力壮的汤明持锄头追赶其妻,当时的情绪应是气愤、担忧、紧张的。另外,汤明点燃液化气罐的行为具有不法侵害性和现实危险性。2019年9月12日,长沙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汤建东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认定汤建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事件

2024年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报告举例说,付某酒后夜间到马某家砸门、叫嚣杀人,马某告知其找错人并报警,付某不予理会并砸碎多片窗玻璃,马某持刀出门制止,付某与其厮打,马某手、背部受伤,付某被刀伤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认定马某属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

报告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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