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更新时间:2024-09-21 08:04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历史沿革

2019年1月9日,武汉市委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不再保留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组建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职责。

2.增加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职责。

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增加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5.增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2.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4.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的职责。

5.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责。

(三)转移和取消的职责

1.将排污费征收的职责转移给地方税务部门承担。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制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上述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参加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发展及旧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水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核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依照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环境执法督察,指导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报,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发布报告;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管理;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对各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在职人员岗位、业务培训。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财务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政策法规处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五)污染防治与控制处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七)科技监测处

(八)政治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负责污染源总量控制和水污染的监测及整治。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

市水务局和市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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