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家协会 :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更新时间:2024-09-20 21:24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JIANG SU PROVINCE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SPEDA)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该会是由全省企业家及各类企业家(雇主)团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围绕维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面向全省各地区、各行业、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企业家(雇主),在维权、研究、咨询、信息、培训、国内外交流以及沟通政府机关、社会各界与企业家(雇主)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简介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依据国家法律及业务主管部门要求,该协会团结并联合企业界与社会各界,在多个方面开展服务活动。具体包括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企业家(雇主)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推进企业家(雇主)素质建设,提高企业家(雇主)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维护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等,致力于促进全省企业家(雇主)队伍的成长,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影响力的社会主义企业家。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其会址设立在江苏省南京市。

业务范围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围绕维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面向全省各地区、各行业、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企业家(雇主),在维权、研究、咨询、信息、培训、国内外交流以及沟通政府机关、社会各界与企业家(雇主)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一、该会依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1号公告,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和该会与江苏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维护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市(县、区)、各行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二、通过培训、研讨、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提高企业家(雇主)的经营管理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机关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把政府的政策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家(雇主);为国家机关制定同企业和企业家(雇主)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增强企业家(雇主)的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家(雇主)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提升经营理念,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家(雇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家(雇主)队伍的建设和成长。

五、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与企业家(雇主)的联系,关心企业家(雇主)工作的热点、难点,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和完善企业家(雇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企业家(雇主)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及时宣传、推广企业家(雇主)的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的业绩和贡献。

六、组织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雇主)及有关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该会作为全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企业家(雇主)一方的总代表,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华全国总工会密切合作,积极做好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面临的各项工作,为建设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作出努力。

八、与本会(个人)会员建立直接、紧密的联系,及时听取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预先报省经信委和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单位推荐的理事人选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人选,由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预先报省经信委和省民政厅批准。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会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者2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的会长实行“三人轮值制”(三位会长,每两年一人轮执,其中一位可跨届轮值)。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参考资料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企查查.2024-09-09

江苏省企业家协会章程.江苏省企业家协会.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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