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 :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3:54

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简称女企协,英文名称:JIANG XI PROUCE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成立于1986年10月,是由全省各行业中女性经营者和管理者自愿联合组成的,从事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法人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简介

本会接受江西省妇联和江西省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开展活动。本会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江西省企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企业、服务女企业家,激励女企业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的崛起贡献聪明才智。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城市化的进程做出新贡献;

二、围绕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女企业家开展报告会、研究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增强女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开展区域间企业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横向联系与联谊活动;

四、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推动妇女创业与再就业;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江西省妇联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九、指导和帮助基层女企协开展工作。

2004年5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会员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现有会员158名。省政府副省长凌成兴担任名誉会长,省妇联主席李亚平、副主席潘玉兰担任荣誉会长,金祖光担任会长,章三妹担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本届理事会共有理事97人,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16人,常务理事40人,理事40人。协会聘请顾问5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简称省女企协,英文名称:JIANGXI PROUICE ASSOU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

第二条 省女企协是由全省各行业中女性经营和管理者自愿联合组成的,从事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法人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省女企协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企业、服务女企业家,激励女企业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江西省在中部地区崛起贡献聪明才智。

第四条 省女企协接受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和省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女企协秘书处设在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省妇联妇女发展部。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女企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和人的全面发展,团结和带领女企业家积极投身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以下简称“三创”)的实践,充分发掘女企业家的聪明才智,为加快江西省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作出新贡献;

(二)围绕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女企业家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增强女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开展区域间企业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横向联系与联谊活动;

(四)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推动妇女创业与再就业,与社会上多种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参与“三创”实践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表彰获得“三创”优秀成果的女企业家;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省妇联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九)指导和帮助基层女企协开展工作。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省女企协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女企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省女企协章程;

(二)有加入省女企协的意愿;

(三)在企业改革、经营中成绩突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

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省女企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省女企协秘书处统一印刷、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省女企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省女企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省女企协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省女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省女企协的决议;

(二)维护省女企协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省女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省女企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介绍、发展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省女企协,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省女企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省女企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省女企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省女企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女企协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省女企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女企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女企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省女企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省女企协会长为省女企协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省女企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省女企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省女企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省女企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省女企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省女企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省女企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省女企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省女企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省女企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妇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省女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省女企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省女企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省女企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女企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省女企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省女企协终止前,须在省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女企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省女企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省女企协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六条 省女企协会徽,以奋进中的妇女头像为主图案,汉语拼音“JXNüQX”为“江西女企协”缩写,用动感的花环构成完整的徽标。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2004年5月26日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本章程修改草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

参考资料

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江西女企业家协会.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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