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能源局

更新时间:2024-09-21 03:33

根据\u003c\u003c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u003e\u003e(赣发[2009]5号),组建江西省能源局,为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成品油(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煤炭发展和改革工作,统筹煤炭产业合理布局,组织实施有关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监测分析能源工业运行,提出能源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问题。

(六)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工作。

(七)按规定对成品油进行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

(八)负责核电管理,组织实施核电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提出全省核电布局和项目审核建议,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九)牵头开展对外能源合作,与省外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正处级)。

(一)能源综合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能源法规和规章,并负责能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能源对外合作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电力处(江西省核电办公室)。

承担电力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力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力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开展核电厂前期工作和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直供电试点等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制定电力生产指导性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

(三)煤炭油气处。

负责煤炭发展和体制改革工作,统筹煤炭产业合理布局,平衡全省煤炭供需关系;编制煤炭、油气发展规划,提出全省煤炭油气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按规定承担煤层气、煤炭清洁利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投资煤炭、油气项目;负责天然气、成品油(含石油)的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对成品油进行管理(不合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承担相关体制改革工作;监督管理商业油气储备。

(四)新能源和能源节约处。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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