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2005年成立的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8:20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于2005年4月由华北制药集团石药集团、河北省医药公司、神威药业以岭药业为主要发起单位,联合河北省医药行业二十余家大型医药工商企业共同倡议组建。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于2005年12月13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

协会吸纳了河北省境内中西制药、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卫生材料生产企业,医药及器械经营企业,医药科研单位等企事业单位为会员,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

协会简介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于2005年4月由华北制药集团石药集团、河北省医药公司、神威药业以岭药业为主要发起单位,联合河北省医药行业二十余家大型医药工商企业共同倡议组建。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于2005年12月13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它吸纳了河北省境内中西制药、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卫生材料生产企业,医药及器械经营企业,医药科研单位等企事业单位为会员,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目前,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有单位会员106家,各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155名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企业医药工业总产值占全行业的85%以上,利税占90%以上。协会设立办公室、信息部、对外联络部,并配备了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为开展协会工作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河北省省医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全心全意服务于企业的思想,促进河北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市场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构建医药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沟通的桥梁;制定行规行约,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及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问题、困难及合理诉求;协调行业内生产、流通、科研等方面的关系,广泛开展会员、企业间的合作交流;为把握趋势,统一认识,增进共识,推动全省医药行业由大变强的发展和进步做出努力。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协助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当好参谋助手,协助加强行业管理。

二、受省政府部门的委托和授权行使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承担有关部门委托或划转给行业协会的职能及临时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协调行业内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协助企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为企业进行公信证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医保药品目录及药品价格的调研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名优产品评定推荐工作。

六、做好河北医药行业科技项目立项的评审、立项项目的进度调度、出现问题的协调、成果评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推广应用工作。

七、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商、参展、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为企业开展生产、研发、流通、认证的咨询工作。

八、做好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并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发展动态信息,组织企业开展技术经济指标的交流工作。

协会章程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BeiPharmaceuticalProfessionAssociation(简称HBPP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由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主管,以下简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在河北省辖区内从事中西制药、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卫生材料等产品生产、经营、研发、设计、教育及地区性协会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并在河北省辖区内开展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面向市场,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维护会员单位及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问题、困难和合理诉求,协调企业同政府的关系,协调行业内生产、流通、科研等方面的关系,促进合作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依靠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推动我省医药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依法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暂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要求;

(二)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政府有关医药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参加行业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研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行业内有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协助企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进行公信证明;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组织协调行业内价格争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药品定价方面的问题、困难及合理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查研究工作,配合药监部门开展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初审工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名优产品评定的推荐工作;协助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指导企业做好培育名牌产品的各项工作,帮助企业创立河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组织、指导企业创立河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效益型企业的初审即推荐工作;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八)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商、参展、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为企业开展生产、研发、改造、流通、认证咨询工作;搜集并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九)组织企业的信息技术交流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做好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开展技术经济指标的交流工作;收集行业信息和行业动态,出版河北省医药行业的基础资料,并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发展动态;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方、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十一)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经济协作问题,促进会员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予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十三)负责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质量、认证、安全、统计、财务、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十四)组织会员单位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五)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个人会员在医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对协会组织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五)向本会报送生产、经营、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决定增补理事、副会长;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并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企业家办会”精神,充分调动各企业的积极性,本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主要由行业中具有代表性企业的在职领导人组成,统称主席团主席。

主席团企业成员条件: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企业领导热心本协会工作。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二人,本协会会长为常设执行主席,另一名执行主席从主席团企业成员中轮值推选产生,任期一年,不可连任。主席可以受执行主席委托主持具体活动和代表协会对外联络。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必须经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理事会职权条款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不驻会)、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理事会、主席团决议,研究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及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会长会议决议,领导秘书处,研究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要经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工作会议决议;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财政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出版刊物和资料;

(四)其他必要支出。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经费的收入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正案和说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提出建议和理由,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须报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经河北省民政厅的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及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经联(省经团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领导

参考资料

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领导成员.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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