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国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号”

更新时间:2023-11-08 00:48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可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构成。

由于中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同年6月,国务院批转《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到2018年,中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基本实现全覆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存续期间,不管其信息发生什么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单位“身份证号”唯一标识,自改革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加大宣传、信息共享、重点推进等多种措施相结合,在政府部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应用,有效服务社会经济建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企业信用记录的载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并对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统一代码制度的实施,为部门间数据共享、信用公示、联合惩戒等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现了政府管理历史上的进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础性制度建设。

背景

实施统一代码制度前,中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些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发展历程

2015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一张网,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这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全国性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首发仪式于2016年1月4日在北京举行。在首发仪式上,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等3家单位,获发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标志着他们成为首批取得全国统一18位数字“身份证号”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2016年4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单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的制定,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为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赋码,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奠定基础,实现各部门的资源整合,利于简化业务流程,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推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能提升。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民法总则》明确了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法人地位。次月3日,时任民政部部长黄树贤向东城区东华门街道韶九社区的吴祥明颁发了中国第一个特别法人“身份证”,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截至2018年3月底,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为99.8%,存量证照换发率82%;全国个体工商户存量换码率95%,已基本实现全中国覆盖。2020年8月起,内蒙古自治区提出通过地方立法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信息质量。为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截至2022年底,北京市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达303.94万家,涵盖市场监管、民政、编办、司法、公安等10家登记管理部门的23类组织机构,自统一代码制度实施以来,赋码量年平均增长11.38%。

设计方案

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代码构成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市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主要特性

1.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4.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凭借标注了统一代码的登记证照,在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和办理相关业务;社会公众可通过统一代码在政府和其他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可利用统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数据挖掘和业务协同。如果要了解一家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只需知道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能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到与该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

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提高中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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