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政府直属机构

更新时间:2023-11-08 16:57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省统计暨普查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省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组织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开展普查。牵头组织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普查和大型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省第一、二、三产业以及能源、环境、投资、科技、社会、人口、劳动和就业、消费等统计调查。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地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九)负责统计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开展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市统计暨普查局正副局长、总统计师。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省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级和省级统计事业经费。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办公室

统计执法监督局

统计设计管理处

综合统计处

国民经济核算

工业统计处

能源和环境统计处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贸易外经统计处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财务处

人事处

机关党委

省地方统计调查队

统计暨普查局数据管理中心

省统计教育发展中心

省统计研究与信息发布中心(记者站)

省统计局民生民意调查中心

省统计大数据应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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