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协会 :1989年成立的行业社团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5:14

海南省旅游协会是由海南省旅游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简介

海南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Tourism Association,简称HNTA)成立于1989年,属于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指导,是由海南省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综合性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海南省旅游协会以“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业自律”为宗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行业资源对接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会员单位协作,为积极推动海南自贸区(港)、海南国际旅游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截至2018年6月,协会共有会员单位1000余家,其中自有会员200家,涵盖大型综合性旅游集团、传统细分业态中的龙头企业、大型涉旅企业、新兴业态中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与旅游业关联度较高的省级行业协会、涉旅专业协会和重要旅游市县旅游协会共六大类会员主体;同时,下设品质保障专业委员会、旅游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导游工作部、旅游教育分会、研学旅行分会(筹)等分支机构。

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自律;调查研讨、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交流、培训、咨询;提供行业标准制定、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咨询、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服务;编辑、出版旅游期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TOURISM ASSOCIATIONS(缩写HN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海南省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团结社会力量,为创新旅游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构建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结的桥梁与纽带。向会员企业宣传国家关于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要部署等,并协助贯彻执行;积极反映会员要求及行业情况,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设立涉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代表所有旅游企业向政府发声,督促各相关政府部门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二)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诚信体系和文明旅游建设,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企业评价机制,规范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旅游服务行为,引导、规范游客文明旅游。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标准的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海南省旅游行业标准。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内、外本行业旅游市场情况的调研,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行业检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等工作。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会员提高服务质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旅游专家智库建设,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联合营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实施全省旅行社等级、旅游饭店星级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复核工作。

(六)对各市县旅游协会和省相关专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引导和促进涉旅企业尤其大中型涉旅企业对口加入省相关专业协会;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七)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根据旅游市场和旅游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咨询、会展招商、旅游展览、人才培训、世界技能大赛、新产品和新线路推介和会员表彰等工作。

(八)建设“互联网+旅游协会+会员企业”的服务平台,为会员企业、游客、旅游从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编辑发布海南省旅游行业信息,出版发行协会会刊及相关刊物。

(九)加强协会公信力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事项,携手市县旅游协会和省相关专业协会共同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每一会员单位可推选一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与旅游相关的组织:

1、全省性旅游行业和专业协会、学会和组织;

2、各市、县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3、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文化、餐饮等)协会和组织;

4、大、中专旅游院校(系、专业)、旅游培训中心,旅游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

5、旅游饭店、旅游餐饮业企业;

6、国际、国内旅行社;

7、旅游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点);

8、旅游车船公司、自驾车企业;

9、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10、高尔夫球会所;

11、其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批,秘书处定期向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优先获得本会为促进企业、行业发展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在企业发展中,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促销、宣传等)的权利;

(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六)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

(七)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会内解决;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的理事及协会有关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其出任人员自动同步调整(由本单位提出人事变更报告报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协会将书面公告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天津市重庆商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四)选举、罢免理事;

(五)选举、罢免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

(六)根据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一年度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由执行会长(会长)召集。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有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调整由秘书处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执行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一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如会长会议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二)审议向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四)领导本会有关分会的工作,推举有关分会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本会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理事会履行好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职责;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执行会长轮值、法人代表

执行会长采取轮值制度。

本会的法人代表由会长会议确定,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本会执行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全部职权,会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由本会执行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决定和处理本会紧急或重大工作事项。常务副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旅游产业情况,了解本会业务,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第三十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五)其他应由执行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执行会长开展理事会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执行会长(会长)的工作;

(二)分管相关业务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

(一)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相关部门,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会具体工作事务;协助专职副会长工作。

(二)建立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市县旅游协会和专业协会秘书长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人选实行“岗位确认”的原则,当选人离开会员单位任职岗位的,原则上不再保留其资格,增补人选由空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利息;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服务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办理,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6年11月17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海南省旅游协会简介--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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