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8:59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成立于1992年1月27日,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属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之一。

协会简介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成立于1992年1月27日(1988年海南建省以前,海南岛上的民间文艺家省级会员归属于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广东分会),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属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之一。

海南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海南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温馨之家,聚集着海南知名的民间文艺大师及权威的民间文艺研究家、教育家、表演艺术家。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致力于组织、联络、协调全省性民间文学、民间艺术及民俗文化的考察、采集、保护、传承,培育、扶持、发现、表彰民间文化艺术各类人才,开展国际民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交流、艺术展览、文艺演出、民间文艺节会活动,举办各种民间文艺成果的评奖,保护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全方位推动海南民间文艺事业发展、进步。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海南省民协”)会址设在海口市。本会先后由苏海鸥、陈高卫、杨诗粮、鹿玲诸先生(女士)任主席。现任主席为鹿玲女士,副主席为孙 凯、陈 良、丘 刚、张进山、蔡 葩(女)、林开耀、郭 凯(女)诸君。驻会秘书长为苏鹏程先生,副秘书长为吴雪容女士、王 姹女士。本会有个人会员近200名,其中全国会员40多名。

海南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曾有效地组织实施了对海南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整理、出版,开展多次大规模全省性的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俗文化采风和评奖活动。《海南民间故事集成》、《海南谚语集成》、《海南歌谣集成》的普查、编、出版工作等更是成绩卓越。目前,海南省民协继续努力拓宽民间文艺的交流渠道,请进来,走出去,与全国各地乃至国际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学术界进行学术对话,努力探索民间工艺、民间文艺的出省展销、展览、展演并两个效益双赢的路子。将海南省民族特色浓郁的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民间文艺推向全国,推向世界。

协会章程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2010年8月1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海南省民协)是全省各民族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具有专业权威性与广泛代表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海南省民协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海南省民协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宪法和法律,广泛组织和团结各族民间文艺家,提高民间文艺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增强建设先进文化的能力;深入生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不断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密切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文艺团体,推进民间文艺队伍的社会主义建设、道德建设、作风建设,有效加强民间文艺家队伍的行业自律和自强。

第六条 组织和支持民间文艺家们进行创作、研究以及传播优秀民间文艺作品,开展各种有社会影响和民间特色的公共文艺活动,承担会员之间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对会员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七条 积极发现和努力培养民间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民间文艺队伍,对各种优秀民间文艺作品和优秀民间文艺家给予奖励和推介。

第八条 促进全省各民族、各党派、各地区、各行业、各门类民间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民间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为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九条 积极开展和推动我省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和推动国际间民间文艺交流活动,促进海南省民间文艺的发展、传承与繁荣。

第十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民间文艺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民间文艺家们的情况、意见和要求。当民间文艺家和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对当事者的自我维权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协助民间文艺家和团体会员培育和开拓文化市场,在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积极发展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增强活力,壮大实力。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省群众艺术馆,各市县文体局、群艺馆为海南省民协团体会员。民间文化产业、行业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团体、企业亦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在海南省工作或居住满一年以上,从事民间文艺创作或研究的有志有为之士均可申请加入海南省民协,经主席团审定,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海南省民协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领导实施。

第十五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任务的义务。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后,取消或停止其会籍:1、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2、违反本会章程;3、三年不交纳会费者。

组 织

第十七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海南省民协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权力。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海南省民协的日常领导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同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驻会秘书长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需进行届中述职。

第二十条 届中任免理事会理事、主席团成员,须经过主席团提名,完成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届中任免理事要根据会员增加的数额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原则上新任理事数不超过新增会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授权海南省民协主席团,可通过民主程序适时地予以罢免或撤换。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资助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文艺活动立项与结项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HAINAN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缩写:HNFLAA),会址设在海口市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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